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 2022-10-14 10:17:28 阅读 9194

为了保障公司及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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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公司及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财务核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项目部为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条公司董事长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负总责。由董事长授权的项目经理对该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缴国家税费,实行会计监督,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财务检查以及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项目部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做好各项财务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财产,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的要求:组织制定财务预算和预算方案的实施,督促下达落实成本、费用、利润、上缴工资等考核指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质量、工时、设备利用、物资消耗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相符,并督促项目部严格执行材料、合同、结算等管理制度。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及项目部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第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相应的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项目部的会计人员均由公司委派,不得随意更换。公司领导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支持财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障财务人员的工作权限,努力保持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九条项目部会计机构一般设委派财务负责人、材料会计及出纳各一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由公司领导决定。会计人员如有异动,必须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设置账簿,统一进行登记。对内容涂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项目的违纪事项必须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建立和保管好公司的财务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除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外,应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参加会计培训。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亿元。由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法人独资。资本金必须由有验资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以公司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为准。

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其投资。

第十三条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按照法定程序,资本公积金可以转增资本。

第十四条公司除以法人资本金投入形成的资本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筹集的资金均为负债。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1、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缴税费、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

应付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不含民工工资)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医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职工浴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福利支出。

2、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债券等。

3、项目部需向银行借款或需内部集资时,必须先将借款计划或集资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部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发生往来,不得将完工或接近完工项目的资金调入下一项目。

第十六条如因特殊原因,项目部需发生往来,必须报公司董事长批准,且通过公司财务转账。

第十七条项目部与公司及与业主、指挥部等外单位的往来情况要及时清理核对,每月至少一次,并将往来情况定期上报公司财务审计部。

第五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加强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及银行结算制度,建立健全各种银行付款凭证领用等级制度,对领用的空**行付款凭证必须限期交财务审计部门核销;月末库存现金限定在5万元以内,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存入银行。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核对,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发现长、短款,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处理。

2、严禁**私用、私设“小金库”、搞多头收入,严禁白条抵库和挪用**。

3、建立“财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项目委派财务负责人在公司董事长及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与业主、施工队等有关往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4、公司项目部需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并报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备案。

5、保障资金安全。对重要或大额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应坚持集体决策审批制度。财务印章必须分开保管,项目委派财务负责人掌管项目部财务专用章,会计、出纳的私章分别保管。

任何人不得单独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如相关人员外出,必须办理印鉴交接手续。

6、经公司董事长授权的项目经理对项目的货币资金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加强存货的控制与管理。

1、存货按实际成本采用永续盘存制进行日常核算,其**由买价及运输费、采购保管费、税费等组成。严格“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控制,加强存货的收、发、领、退、验制度。

2、项目部购买的存货要派专人负责保管。存货发生转移,必须办理领料或调拨手续。材料会计、采购员、保管员应相互分离、相互监督。

3、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存货盘点,查明盈亏原因,及时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采购保管费或工程成本;盘亏、损毁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赔款和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计入采购保管费或管理费用,存货损毁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赔偿款和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条加强职工备用金的管理。任何人员因工作需要借支的备用金,必须在工程完工或调离公司、项目前及时偿还,禁止将所在项目的备用金带入下一项目。临时借支的,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报账冲销或偿还,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一条建立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的清理核对制度,年末可按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二条单位价值800元以下(含800元)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摊销。80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即在领用时摊销50%,报废时再摊销剩余的50%(扣除**价值)。工程完工转场时,要及时清理低值易耗品,办理移交,防止损失。

第六章非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4)未使用固定资产:(5)不需用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1、购入的,按**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税费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实际发生金额计价;

3、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4、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净值计价。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严格审批制度。

单价在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经理决定购买;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特别是施工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价值较大的必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购买;项目部机务负责人负责、财务审计部门配合及时将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上报公司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由公司设备管理员分类整理,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预计残值率为3%,折旧年限参照集团编制的《固定资产目录》执行。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用,计入成本费用。

1、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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