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专业课作业

发布 2023-12-06 21:39:23 阅读 1289

1、简述合同分类?什么是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是什么?

答:合同分类:

1)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合同名称并设有专门规范,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合同还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7)主合同和从合同。

要约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一)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二)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但是,在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人负有保密、诚实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也称前合同义务。若当事人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三)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2、比较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

答: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本质的区别在于:无效合同自成立以来,未曾生效过,因为法律对其作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评介;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自成立以来一直是生效的,只是其中有些问题存在,法律赋予无过错方以撤销权,由此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撤销。

如果撤销,合同自始不生效,与无效合同一样;而决定不在合理时间内撤销(我国规定是一年),那么合同一直有效。

3、合同终止的情况,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答:解除合同法定条件: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法定条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表现在,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约定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其联系表现在: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补充。

比如约定违反合同中的任何一项规定,不论程序如何,均可解除合同。

4、简述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答:(一)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二)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

三)违约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四)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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