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级法规复习

发布 2022-11-08 00:01:28 阅读 4305

202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复习(2)

1z302000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要点】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合法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分类。

(1) 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2) 当事双方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3) 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根据法律是否赋予合同的特定名称,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合同法》分则中列出15种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以及居间合同等。

知识要点】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它表现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若按时和完全接受要约条款时,要约人负有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义务。

否则,要约人对由此造成受要约人的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要约撤回是要约生效之前的一种行为,其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比要约先到达受要约人或者二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要约生效以后的行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

1)要约撤回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撤销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撤回对受要约人不会产生损害,要约撤销有可能损害受要约人。

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重点解析]1.这四种导致要约失效的情形应当牢牢掌握。

2.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既然要约人撤销要约能够导致要约失效,那么要约人撤回要约能不能导致要约失效呢?

答案是不能。因为要约撤回的前提条件是要约尚未生效,没有生效的要约自然谈不上失效的问题。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了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比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都是希望看到这些的人找自己订立合同。

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如果自己给出承诺,则成立合同。

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重点解析]

1.应特别注意:商业广告既可以表现为要约邀请,又可以表现为要约这种特殊性。

2.应掌握招标是要约邀请,相应的投标是要约,而发出中标通知书则是承诺。

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4项条件,否则这种行为都将被看作新要约,而不是承诺: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承诺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主观上欲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因承诺的撤回而损害要约人的利益,因此,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一经作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承诺不能撤销。

要约、承诺的生效:到达相对人(受要约人、要约人)。

合同的形式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重点解析]

1.合同的三种形式属于合同法的基本知识,需要掌握并理解其含义。

2.注意“书面形式”不局限于“白纸黑字”,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属于书面形式。

3.掌握《合同法》第36条,这条属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易于命题。《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或者双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缔约过失行为的出现,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洽商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也即双方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合同尚未成立。

2)缔约人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包括主观上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而引发合同不成立。

3)缔约人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实际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也即缔约人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赖,能够订立有效的合同,却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造成损失;缔约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重点解析]

1.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应认真掌握,尤其是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2.缔约过失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要牢牢掌握,特别是要对比违约责任的要件来学习。

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均应当掌握: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知识要点】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强调合法性。

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一定事由的发生使一方当事人拥有变更、撤销权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处于效力未定状态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具体形式包括: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人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等。

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合同何时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知识要点】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合同条款空缺的处理:

第一, 解决问题程序:(依据合同直接约定)——协议补充——依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第二, 适用普通商品的六项规定;

第三, 适用**定价、指导价的规定——**制裁。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注意四项成立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注意四项成立条件,第三项与前款区别)

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具有先给付一方义务的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注意四项成立条件)

“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指: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提供适当担保”情况的处理: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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