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复习

发布 2022-01-11 10:53:28 阅读 9190

1、 市场化改革对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影响?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公共性的损害 (2)教育法律关系的变化(契约关系的产生)(3)高等学校职能的异化(教学,科研社会化服务)

2、 事业单位改革极其对高等学校的影响?

1)从单位到法人:管理自主权。

2)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

3)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

4)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单就高校来说,这次改革对高校没有什么影响。公办高校还享受着财政拨款的待遇,教职员工彻底实行合同聘任制,进行收入分配改革,能者多劳多得;但基本工资这一块,没有什么变化,除非打破现有的待遇与工龄、级别、职称挂钩的限制。

从社会整体看,事业单位改革对高校自身的建设与发展影响深远。提出了培养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有技能的有思想的人才,要求学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彻底打破学生固有的“铁饭碗”意识;要求学生在高校内,必须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社会是一个优胜劣汰的竞争生存模式,打破过去“混日子”的想法。要求学校必须抓好自身建设,提高教职员工的素质,培养竞争与优胜劣汰意识,打破终身制的想法;要求学校从战略观念出发,规划自己的特色专业,处理好自己的短期目标与长远目标,防止被社会与**取缔。

3、 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23年2月12日通过,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共20条 );

2)《义务教育法》(2023年4月12日通过,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23年10月31日通过,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3年3月18日通过, 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共84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3年5月15日通过,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共40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23年8月29日通过,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共69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23年12月28日通过,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共68条)。

4、 高等教育法制的基本原则。

1) 社会主义原则。

2) 机会均等原则。

3)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4) 程序法治原则。

5) 责任教育原则。

我国高等教育法治的基本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原则。

2)权利平等原则。

3)公益性原则。

4)大学自治原则(大学外部治理)

5)学术自由(大学内部治理)

6)权利救济原则。

5、 高等学校的法律身份。

1) 行政主体的身份。

行政主体的类型:法定主体、授权主体、委托主体。

2) 学校作为受托人身份。

作为附属组织的受托(职称评定)

作为第三方组织的受托(资格认定)

3) 学校作为独立法人组织的身份。

对内: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

内部管理规则制定权。

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命权。

人员和财产经费管理权。

对外: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人身权:名称权、名誉权。

财产权: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6、 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答:(一)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学籍管理权。

5.学业学位证书颁发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9.其他合法权益。

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7、 高等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答:学校规章制度是由学校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并颁布,以规范性条文形式所表现的对学。

校内部成员或内部事务予以规范的规则的总称。

1.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是学校;

2.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是针对内部成员或内部事务;

3.学校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正式文件来体现。

4.教育行政部门(或法院)有权审查学校规章制度;

合法性:指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否则无效。违反合法性通常有三种情况:

1)主体不合法:在不具备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擅自剥夺或限制师生合法权利;

2)内容不合法:第一,学校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第二,学校超越权限来规定本来应当由法律来规定的事项;第三,在没有获得法律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可能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3)程序不合法:第一,规章制度缺乏民主性;第二,规章制度缺乏公示程序。 合理性:

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 学校管理的合理性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第二,学校规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生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第三,成员对规则有基本的认同感。

8、 高等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 教师必须从教育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3) 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9、 高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答:(一)高校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10、 教师资格制度。

答: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而具有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撤销和丧失。

教师资格的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3、具有法律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有教育教学能力。

教师资格的认定:是指法定机构对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四项教师资格实质要件的教师资格的确认。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有***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的的认定要经过申请、审批和颁发证书的操作程序。

11、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答: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

六)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六)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12、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

答:学生处分的合法性。

1.制度合法性。

实体合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制定民主、公布生效。

2.行为合法性。

权限合法(有相应依据)

程序公正:告知原则、申辩原则、申诉原则。

比例原则:过罚相当。

学生处分的性质:纪律处分。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于内部成员所实施的身份惩戒措施。

纪律处分的前提:被处分人与处分人存在法律关系;处分人对处分事项拥有自主管拥有自主管理权;被处分人违反了内部规则;

纪律处分的标的是成员的身份以及与身份直接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处分的种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3条: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学生处理程序。

学生处分的程序,大致为7个步骤:

1.处分的提起;

2.调查取证;

3.本人申诉;

4.讨论决定;

5.批准备案;

6.通知本人及存档;

7.处分的执行。

对处分的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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