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复习

发布 2022-01-11 10:56:28 阅读 3127

一、依法治教: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和发展教育事业,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

依据的法律有:

202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

2023年4月12日《义务教育法》(2023年6月29日修订)

2023年1月1日《教师法》

2023年9月1日《教育法》(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2023年9月1日《职业教育法》

2023年1月1日《高等教育法》

2023年6月1日《未成年人保**》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2.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含义)

3.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6.重视德育的原则。

7.继承和吸收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三、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

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

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神话教育改革。

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制度,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

5.继续推动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1.具有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

2.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制度与监督制度。

3.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4.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5.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四、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联系:本质上一致,内容和根本任务一致。

区别:1.主体不同,即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

教育法律制定的主体是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政策制定主体是政党、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 2.表现形式不同。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刚要形式出现,教育法制定是以条文形式出现的3.

规范和稳定的程度不同。教育政策在制定和实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快的变动性。教育法的规定是具体、明确的,它们都是一种行为准则 4.

实施方式不同。政策主要是依靠党和国家机关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对其特定的工作人员的约束来保证实施。教育法是以强制力国家保证实施。

一、教育法: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教育法律规范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

三、教育法的渊源:宪法,教育法律,教育法规,教育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一)宪法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包括:1.教育基本法律2.教育单行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通常规定国家的教育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基本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3年3月18日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执行的。

2.教育单行法律是规范和调整某一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有5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三)、教育法规:1.教育行政法规2.地方性教育法规。

1.教育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

规定: 《***征收教育附加费的暂行规定》

办法或细则:例如《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2.地方性教育法规例如江苏省的〈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和省人民**确定免收的其他费用。

四)、教育规章分为两类: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称为部门教育规章。在全国有效。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但不能称为条例,(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其他渊源:刑法、民法、教育政策、教育判例。

1.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教育行政法律关系(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体包括: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公民包括:1.我国公民2.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

机构和组织包括:1.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其特点具有权力特征。

2.社会组织,包括政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这些组织参加的教育法律关系广泛。

客体包括:1.物质财富2.非物质财富(1.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2. 人身利益)3.行为。

案例:杜某,男,19岁,2023年10月因结伙打架,被甲中学开除,之后,转入乙校学习。2023年10月22日晚9时许,此人窜入甲中学男生宿舍,在9点20分至10点30分这段时间里,他先后强行进入10个寝室,口称借钱,出言不逊,利用威胁、恐吓手段,先后向十几名学生索要人民币一百多元,对不拿钱者拳打脚踢。

一名已经入睡的学生被其打得头痛难忍,耳鸣不止,当晚在同学的护理下去区、市医院进行检查、**,花掉医疗费、车费700余元;另一名学生左腮被打一拳,致使面颊内侧被牙垫破;还有一名学生左眼被打青,造成眼内淤血。事发后,学校及时将情况反映给上级各有关部门。3天后区公安分局将杜某收审,责令其退还了强行索要的人民币,赔偿了伤者的医药费和其他费用,并处以15天拘留。

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分别是谁。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1.教育行政机关2.学校3.教师 4.学生。

从法律意义上:学校是指:1.

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2。学校必须经主管机关审批设立和登记注册,否则不能成立3.

学校一经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就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理论认为:学校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系统的教育措施,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学校与企业的不同:1.设置目的不同2.经费**不同3.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

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实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

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5.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7.拒绝任何组织、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

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教师的法律地位:1.政治地位2.经济地位3.职业声望。

我国教师的政治地位通过其享有的政治权利体现并受有关法律的确认与保护。

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收入水平和其他物质待遇来体现。

教师法》的颁布确立了教师的职业声望。

教师的权利:

作为普通公民,享有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权;4、公民的人身自由权;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7、监督权。

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具有教师所特有的权利。1.教育教学自主权2.学术自由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权5.参与教育管理权6.培训进修权7.申诉权。

教师的义务:1、遵守法规和职业道德的义务2、教育教学义务3、 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5、 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6.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教师专业化及法律规定制度:教师专业化,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家长、学校容易产生的侵权行为:

一)体罚(二)侵犯隐私(三)侵犯受教育权(四)侵犯人格尊严。

教师的职务系列: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

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学生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43的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 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人身权。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其所在学习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法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类型:1.教育行政责任2.教育民事法律责任3. 教育刑事法律责任4. 教育违宪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2.种类。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必须由有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实施。例如罚款、没收、取消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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