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基本特征。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和灵活性2.明确体现国家的奖限政策,宏观调控功能较强。
3.具有较强的财政功能,能提供稳步增长的税收收入。
4.实行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税收征管效率较高5.一般没有减免税的规定。
现阶段我国征收消费税的意义。
1.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完善我国流转税体系。
2.有利于贯彻国家的产业与消费政策,对消费、生产发挥引导和调节作用。
3.有利于筹集财政资金,增加财政收入。
4.有利于缩小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水平上的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第二节消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及税率。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依据***2023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我国消费税的纳税人。
其中,“单位” 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以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个人” 包括: 个体经营者、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
二、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1.从对应税消费品实施课税的具体环节看,现行消费税对主要应税消费品都是在其生产经营的起始环节(包括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征收。(注:
对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其最终使用的消费环节——零售环节征收。)
2.从消费税的具体征收项目看,我国选择了五种类型的11种消费品作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汽油、柴油;汽车轮胎。
三、消费税的税率。
确定消费税税率的原则。
1.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与消费政策 2.引导人们的消费行为 3.具有一定财政意义。
4.能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5.适当考虑应税品目原有的税负水平。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
1.我国消费税税率适用的一般规定。
1)比例税率:包括烟;酒(黄酒、啤酒除外)、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和焰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共九个税目。
2)定额税率:包括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及酒与酒精税目中的黄酒、啤酒两个子目。
3)比例税率加定额税率: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具体适用税率。
新增税目适用税率:
1.高尔夫球及球具10%;2.高档手表20%;3.
游艇30%;4.木制一次性筷子5%;5.实地木板5%;6.
石脑油 0.2元/升(一吨=1385升);7.溶剂油 0.
2元/升(一吨=1282升);8.润滑油 0.2元/升(一吨=1126升);9.
燃料油 0.1元/升(一吨=1015升);10.航空煤油 0.
1元/升(一吨=1246升)
原税目税源税率:
1.卷烟:每标准箱定额税率150元;
调拨价每条50元以上的比例税率为45%;调拨价每条50元以下的比例税率为30%.
2.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定额税率为每市斤(半公斤)0.5元;
粮食白酒比例税率为25%;薯类白酒比例税率为15%.
第三节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是包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或价外费用,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计税销售额)=包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1.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计税销售额确定。
1)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时计税销售额的确定:无论是否单独计价,都并入计税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2)对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收取押金时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只收取押金的不计入计税销售额;逾期不收回的不退还的和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并入计税销售额。
既作价销售又收取押金的,押金也并入计税销售额。
3)发生视同对外销售时计税销售额的确定:以纳税人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征。
4)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应以门市部的对外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1)当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对确定计税销售额的规定:只就最终应税消费品征税。
2)当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非应税消费品生产和其他方面时,对确定计税销售额的规定:
按照纳税人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计税;
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应税销售额。
组成计税**=(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按照纳税人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计税;
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应税销售额。
组成计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组成计税**=(关税完税**+关税 )/1 —消费税税率)
二消费税计税销售量的确定。
对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计税销售数量。
1.视同对外销售类似于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确定计税销售量。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以门市部对外销售量为计税销售数量。
3.属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以移送使用数量为计税销售量。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委托方收回数量为计税销售量。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海关核定的数量为计税销售量。
三、对外购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准予扣除的消费税。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4.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6.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生产领用外购酒和酒精已纳消费税不准扣除。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算征税: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计算征税: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3.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复合计算征税。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生产者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未用已税消费品作为中间投入物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直接套用以上公式计算;
2.用已税消费品作为中间投入物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使用外购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计算公式: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对于使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直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生产者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其他方面消费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计算应纳税额时,(1)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为计税依据。
2)以组成计税**为计税依据。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1.从量定额征收的。
按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2.从价定率征收的。
区分受托方有无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同类的消费品销售**,按前述对纳税人自产自用的规定相应确定计税销售额,然后依据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量定额征收的。
与非进口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相同。
2.从价定率征收的。
按组成计税**计算。
但如果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海关)将按照核定的计税**计算应纳税额。
第四节消费税的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一、消费税的减免税。
一般没有减免税的规定,只对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
二、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出口退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范围。
该项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应具备下述条件:
1.必须是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已经办理结汇的货物4.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率基本原则: “征多少,退多少”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 = 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 × 适用税率。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出口退税后的管理: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的或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五节消费税的申报缴纳。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赊销应税消费品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第03章消费税
第三章消费税。第一节概论。一 消费税征收目的。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消费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的统称,在实际运用中有广义消费税和狭义消费税之分。狭义消费税是指以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类税,如烟税 酒税 盐税 货物税 关税等。现代消费税,除了增加国库收入以外,更重要的是发挥其独特的灵活调节...
消费税练习题 11 05 03
1 某市木材制造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以及销售,2009年8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 本月通过海运方式进口一批生产设备,成交 折合人民币30万元,支付给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保费合计5万元。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并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支付了运费 装卸费合计1万...
消费税作业
1 某厂某月份生产销售情况如下 1 外购烟丝 万元 2 外购生产用水 电,不含增值税价各 万元,共4万元 水的增值税率13 3 将本月外购烟丝全部投入生产卷烟销售,销售甲类卷烟 消费税率56 取得销售额40万元,销售乙类卷烟 消费税率36 取得销售额30万元 4 馈赠给关单位特制卷烟 视同甲类 帐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