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作业评讲

发布 2022-09-14 18:56:28 阅读 9452

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继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发生了更迭,新**取代了旧**,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

2023年9月29日由中日两国**领导人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规定:“日本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的这一立场。”2023年,中日两国**签署的和平友好条约也进一步确认了上述原则。

因此,这两个重要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日本方面的承诺,也规定了中国方面的承诺。日本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的唯一合法**,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从此日本取消了对“中华**”的承认,台湾当局就不能再以所谓“中华**”的名义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答题思路)(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了中华****,所以,凡是于前**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2)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2023年日本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的唯一合法**,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

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3)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无论从国际法上**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2023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2023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4)光华寮案违背了日本承担的国际义务。,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日本取消了对“中华**”的承认,台湾当局就不能再以所谓“中华**”的名义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这对日本不仅依据国际法一般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且是所承担的特殊的条约义现在,台湾当局在光华寮案中居然在日本法院享有诉讼权,这完全违背了日本**承担的不得承认所谓“中华**”**的具体义务,势必在政治上造成“****”或“****”。

所以,日本法院在处理光华寮案的问题上的做法是违反国际法的。

重庆电大作业。

一、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应具备哪些条件?

解释)国际法的主体,不单是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而且还是国际法的直接制定者和执行者。在这个意义上,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组织,主要我们说的是**间的国际组织(因为只有**间的国际组织才是国际法的主体)也是由国家协商建立的;争取解放的民族是正在建立中的国家。 因此应具备以下条件:

答题思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二、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解释)从理论上我们首先应看到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的主体、对象、效力根据、渊源和性质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们是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需要在国内得到遵守和执行。所以,国际法要求各国的国内法应遵守和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即使发生冲突也应适用国际法的规定。

但不干预国内法,如果各国内法不执行国际法的规定,结果侵犯了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利益,该国应负国际责任。

不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主张如何,但实际问题是国家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对这个实际问题的解决各国实践不尽相同,不过一般都用采纳或转化的方式解决的。采纳是把国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内法,使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

转化就是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变成相应的国内立法,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才能适用。

具体内容参见教材第54页最后一个自然段。

三、论述题。

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解释)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每一个国家基于自己作为国家存在于国际社会的这一事实而当然享有的,对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答题思路)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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