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公法 作业答案

发布 2022-09-14 21:08:28 阅读 4747

作业1一、不定向选择题。

1、c ; 2、d ; 3、abcd ; 4、bd ; 5、abc ; 6、b ; 7、c ; 8、ab

二、填空题。

1、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3、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世纪末,19世纪,国际法委员会。

三、问答题。

1、国际法有哪些特征?它的效力依据是什么?

答:1、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2、它的效力依据是:

(1)传统国际法学派:a、格老秀斯派:国际法的效力根据自然法和国家的一般同意。

b、自然法学派: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说自然法对国际关系适用,所以自然法(自然理念)是国际法效力唯一根据。c、实在法学派:

(2)现代国际法学派:a、新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社会连带学说,认为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成了国际法的根据;和规范法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根据是取决于一个国际法中的“最高规范”或“原始规范”,而这个最高规范既是法律规范,又是伦理规范,是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b、新的实在法学派提出权力政治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从国际政治中去找。

国际政治中,势力的均衡即国家权力的均衡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国际法有效的根据;和政策定向说,认为国际法是国家对外政策的表现,它的效力取决于国家的对外政策,政策的实施要靠有效控制。

2、国家承认有哪些法律效果?

答:(1)承认的“构成说”:新国家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地位或资格、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或国际人格者的身份或资格、其国际权利义务或法律行为能力要取决于既有国家的承认。

(2)承认的“宣告说”则否认国家承认具有这些效果,有时甚至会认为国家承认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国家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国际法主体资格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上的承认通常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起正式、稳定和全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承认的上述法律效果对承认国的国内机关(特别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这些机关应当认可被承认过的管辖豁免权及其符合国际法的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

四、论述题。

1、试论国家的基本权利。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作为独立权表现在。一国在其承担的有效国际法律义务所允许范围内,对内可以自由行使其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自由选择和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对外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2)平等权:

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3)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自卫权一国在本国受到外国实际的武力攻击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适当的武力措施进行防卫,即单独自卫。

也可以请求别国以适当的武力措施协助本国进行防卫,即集体自卫。(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国家管辖权表现,每一国家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人、物和事进行管辖,即熟地管辖,也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即属人管辖。

五、课堂讨论。

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台湾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2、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惟一合法**,日本的法院不能受理台湾**中国的诉讼。因为根据2023年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和2023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日本**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就有义务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必须承认中国前国民党**已经消亡,在日本的国际关系上该**已不再存在。

因此,日本**不得将台湾当局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不得与其进行官方交往,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当局以就**的名义在日本或其他场合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诉讼活动。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2023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在实际行为中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惟一合法**,所以2023年的判决是符合国际法。故前中国**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因为根据**继承的法律效果,新**有权继承前**的全部国家财产,无论该财产在国内或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当然有资格继承国民党**所有的中国国家财产,继承位于日本境内的中国财产。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无权代表中国对外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

日本法院严重违背国际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在实践中,得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符合**承认原则,既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承认,那么对台湾国民党**应以后定。

六、思考与交流。

请阅读并介绍一本国际法著作(我写的是俞正山的《武装冲突法》,其实我也没看过)。

作业2一、不定向选择题。

1、; abcd ; 2、abc ; 3、abcd ; 4、b ; 5、ab

二、填空题。

1、; 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

2、; 22,000多公里,18,000多公里。

4、; 谈判、协商、斡旋、调停。

5、; 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处。

三、名词解释。

1、领土主权:国家对本国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这种主权在国际法上称为国家的领土主权。

2、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为保护****、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通常需要在边境地区建立边境制度。

3、历史性海湾:国际实践一般认为,海岸属同一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海湾,沿海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对其这样的海湾主张并连续行使主权,此等主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默认,这样的海湾是历史性海湾,属于内水。

4、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四、简答题。

1、; 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答:(1)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2)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应予管辖,加强合作,采取措施。

这种行为为海盗行为、贩运奴隶、未经许可广播、贩运毒品。未经许可的广播是指船舶或设施违反国际规章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众收听或收看的无线电传音或电视广播,但遇难呼号的播送除外。(3)公海上的登临权和紧追权。

a、登临权是指**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权利。b、紧追权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2、; 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

答:1、责任制度(1)责任的主体: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

**间的国际组织进行发射造成的损害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发射空间物体时,对所造成的任何损害应共同及分别承担责任;发射国在赔偿损害后,有权向共同参加发射的其他国家要求补偿;从其领土或设施上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应视为参加共同发射的国家。

2)责任范围: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应负有绝对赔偿责任。任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损害是因前者的过失或其负责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条件下,该国才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2、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1)关于通知:缔约国获悉或发现空间物体上的人员在其管辖的区域、公海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地方发生意外、处于危险状态、进行紧急或非预定的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发射当局。

在不能判断发射当局或不能立即通知的情况下,应立即用其所具有的一切适当通信手段公开此情况,同时应立即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后者立即使用其具有的一切适当通信手段传播这个消息。(2)救助与送还宇航员;(3)归还空间物体。3、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1)登记的责任: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包括**间的国际组织)应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而且应将此登记册报告联合国秘书长。(2)登记的内容。

五、论述题。

1、; 试论《蒙特利尔公约》

答:《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2023年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签订,2023年1月26日生效,已有144个国家参加,公约共有16条。它是在《海牙公约》基础上,进一步对防止危害干涉、破坏和损坏民用航空安全的各种非法行为作为规定。

主要内容有:(1)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2) (关于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同《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相比,该公约将处罚范围扩大到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的登记国;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中国于2023年9月10日加入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不受关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规定的约束,这表明我国在申**入《蒙特利尔公约》时声明对公约第14条第1款持保留态度。

同年10月10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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