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缔结或签署批准的一些有影响力的条约。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023年11月16日生效。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3年5月15日通过该公约。
2、《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国于2023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2023年11月7日批准,202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
3、《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2023年10月,中国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第7次东盟与中国(10+1)领导人会议上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4、 苏日中立条约 (2023年4月13日于莫斯科)
月25日通过了《联合国宪章》
6、《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1年6月14日,包括中国在内的180多个国家的代表出席的世界人权会议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经过紧张地讨论,会议于6月25日协商一致通过了本宣言。
7、《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23年12月10日,中国***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2023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8、《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 2023年9月14日,中国外长李肇星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条约活动”中代表中国**签署了《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
9、《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公约》 中国于2023年9月14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该公约,2023年4月7日交存批准书,2023年12月2日对中国生效。
10、《南极条约》 2023年8月,中国就加入《南极条约》
11、《不扩散核**条约》 中国于2023年12月28日决定加入该公约,2023年3月9日递交加入书,同时对中国生效。
12、《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023年9月3日,《公约》对中国生效,中国成为《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
13、《禁止化学**公约》2023年4月,中国批准了《禁止化学**公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14、《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23年10月27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正式签署《公约》。2023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批准《公约》的决定。3月27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交存了由*******签署的批准书。
15、《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的公约》 2023年9月20日,中国决定中国加入该公约。台湾当局曾于2023年4月以中国名义在华盛顿签署了公约,并于2023年2月9日批准。中国在加入公约时声明台湾当局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
2023年11月15日,中国**分别向英、美、苏**交存加入书,该公约于同日对中国生效。
16、《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中国已于2023年11月14日签署了该公约。
17、《日内瓦公约》中国于2023年加入此公约
18、《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2023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19、《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2023年09月24日
20、《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 经***批准,我国于2023年12月25日加入了这个公约,并于2023年4月8日对我国正式生效。
21、《非洲无核**条约》 2023年4月11日签署了《非洲无核**条约》的第一号和第二号议定书。
22、《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中国于197年11月25日加入该公约,12月25日对中国生效。
23、《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2023年12月9日,中国**签署了《枪支议定书》。
24、《儿童权利公约》 2023年8月2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成为第105个签约国。2023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2023年3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向联合国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从而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
该公约于2023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
2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国于2023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202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
26、《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2023年加入。
2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同时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另行通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20年3月6日,中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加入书。同年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28、《残疾人权利公约》 2023年3月30日,《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开放签署仪式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81个国家及区域一体化组织出席并签署了该《公约》。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王光亚代表中国庄严地在《公约》上签了字。
条约的缔约程序在不同性质的条例间的区别。
条约的缔约程序,根据条约实践,缔约程序一般包括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1、起草条约条文中:在双边条约的情况下,条约约文可以由一方提出,对方同意、修改或另提,也可以共同起草。在多边条约的情况下,可以由各方共同起草,或国际组织或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
2、签署:根据国际主权平等原则,双边条约的签署通过采用轮换制,即签署条约是,签字的左右相对,左方是首位,右方为次位,双方全权代表在本国保存的文本上的首位签字,另一方在次位签字,依次轮换。多边条约无法采用轮换的方法,各国按照它们国名的字母顺序依次签字,或没有任何次序。
3、交换或存交批准书:
1)、双边条约在批准后需要交换批准书,即缔约双方相互交换各自国家权利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批准书一般有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权力机关签署,***长副署,并将文件存放各该国***的档案内。
2)、多变条约采取交存批准书制度。即签字者共同协商,设置条约的批准书交存机关,委托该机关统一管理批准书交存工作。各当事者向受托机关送交批准文件后,受托机关记录,然后将记录与批准文件副本一起送达所有相关当事人。
简述条约保留相关制度的发展。
保留作为条约法中的现象, 最早是在18 世纪末19 世纪初出现的。在签署1815 年《维也纳公会最后文件》时, 瑞典暨挪威的全权代表罗文汉姆提出了一项正式声明, 声称瑞典**将不会接受有关卢卡地区主权和承认斐迪南四世为西西里国王的第 和104 条。这被人称为历史上第一个对多边条约提出保留的事例。
2023年订立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中文作准本对保留所下的定义是:“称‘保留’者,谓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李浩培先生的译文则更为明了清晰:
“‘保留’意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出的单方声明,不论怎样措辞或命名,旨在将该条约的某些规定在对该国的适用上排除或改变其法律效果。”
2023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对保留所下的定义是:“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或发出继承条约的通知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用意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2023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所称的保留是,“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此两公约是在2023年《公约》基础上,增加了提出保留的时机,即除了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可提具保留,分别增加了在发出继承条约的通知时和正式确认时或核准时可提具保留的时机,可以说是对2023年《公约》在新情势下的辛卜充适用。
至于国际法委员会在2023年的《关于条约保留的实践指南》中对保留所下的定义更趋完善,即保留是指:“一国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或一国发出继承条约的通知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该国或该国际组织意图藉此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力。’,该定义是在承袭了2023年《公约年《公约》和2023年《公约》保留定义的基础上作出的新发展:
首先是对提出保留的主体增加了国际组织,从而使国际组织这一国际法主体在缔约时所作的保留行为有了依据;其次是较全面地列举了提出保留的时机,如此,条约保留的定义就趋于全面、准确,更能适用新时期的情势需求。
比较条约的解释和国内法解释的联系与区别。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加以剖析、阐明。
一条约同国内法解释主体的不同及条约。
法律解释首先涉及的是由谁来解释的问题。国内法中,常见的解释主体包括相关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条约解释的主体则主要包括国家、国际司法机构、国际组织及其机构、国际法研究团体、国际法学者和其他个人等。
虽然有关机构和组织甚至个人都可以从事法律解释活动,但无论是在国内法还是国际法中,都有所谓“有权解释”和“非有权解释”的划分。
二条约解释效力上的特点。解释效力也就是解释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一词通常指法律的拘束力和强制性。(17)如前所述,国内法解释的效力同解释主体相对应:
有权主体所做解释有拘束力,非有权主体所做解释没有拘束力。条约解释上,非有权解释没有拘束力,但有权解释的效力问题相对就比较复杂。一般的,条约的有权解释主体包括缔约国,其授权的国际司法机构或组织等。
对于这些主体所做解释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需要逐个分析才知。
缔约国是条约最主要的解释主体。根据参与解释的缔约国范围不同,可分为全体、部分和个别缔约国的解释。全体缔约国的解释如同条约本身一样,是缔约国一致的意思表示。
从而拘束全体缔约国。(18)对于部分缔约国所做解释的拘束力,国际法学者中看法不一。一些学者持否定态度,认为只有条约缔约国全体的解释才有拘束力;(19)有的则较为谨慎,虽未明确说明这种解释是有拘束力还是无拘束力,但认为“仅仅是多边条约某些当事国同意的解释可能不是决定性的,因为对其他当事国的利益和意向也应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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