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作业

发布 2022-09-14 15:48:28 阅读 9745

案例。一、中日东海之争。

问题:(1)你如何认为上述的可能解决方案?你是否有其他更好的可能解决方案?

(2)能否通过仲裁庭解决?能否诉至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为什么?

(3)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你设计的请求书中主张的内容应该包括哪些?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划定边界的解决方案能提供稳定、清楚的海上管辖权界线和创造安全的资源开发投资环境,是一种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法。但是,划界谈判往往需要耗费相当时日,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目的。

这对极为复杂的东海划界来说尤其如此。因此,尽管划界是理想的办法,却无助于现实争端的及时、有效解决。

而在中日两国针对东海问题长期的谈判达成之前,临时安排这种解决方案是在谈判过渡期内实际可行的,它可以缓解局势,暂时解决争端,为达到远期理想的谈判结果提供时间。

中日东海之争不仅是领土之争,还是资源之争。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就目前来说可以有效的解决争端,共同进行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以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2)、能通过仲裁庭解决。根据2023年《海牙公约》第38条的规定,仲裁审理的范围限于“关于法律性质的问题,特别是关于国际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

以及用“外交手段所未能解决的争端”。中日就东海问题进行了多年的谈判协商至今未达到如划定边界此类一劳永逸的结果,符合“外交手段所未能解决的争端”此项,因此可通过仲裁庭解决。

也可以诉至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法院的诉讼管辖范围分三大类。中日东海之争符合第一类即“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即当事国在事先协商同意下自愿提交的各种案件。

”所以只要经中日双方同意即可诉至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章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提出诉讼案可以以请求书的方式送达书记官长。请求书需要用书面材料写明争端事由和当事国,还应指明法院有管辖权的法律依据、诉讼请求的明确性质、陈述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请求书的内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法院的诉讼管辖范围分三大类。中日东海之争符合第一类即“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即当事国在事先协商同意下自愿提交的各种案件。

”对日本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关于东海之争议问题。根据国际法,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其中,领陆包括内水、海洋中的岛屿等,而领海则是以陆地领土(包括岛屿)为基础,确定基点,再向海延伸12海里。

就此而论,中日之间在东海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及有关领海存在争议,此外不存在领海争议。中日韩三国都濒临东海,都是东海的沿岸国。根据国际法,三国都有权自本国海岸起划定12海里领海。

把韩国因素放在一边不论,东海宽150海里~420海里,东西方向,中日之间,减去中日各自12海里领海,还有约126海里~396海里的广阔海洋地带把两国各自领海远远分隔开。在东海,中日之间一个很大的争议,实际上就是关于钓鱼岛主权的争议。对此中国**的立场是:

“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无可争辩”,日本占据钓鱼岛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而且这种侵犯的状态一直存在。根据国际法,特别是现代海洋法律制度,沿海国除可以拥有12海里领海、24海里毗连区外,还可以对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资源主张主权权利。中国**一直主张根据自然延伸原则进行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界,而日本要把中国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作为日本领土,主张对东海大片海域的海洋权益。

综上所述,请求国际法院依法判决钓鱼岛为我国不可侵犯的领土。

案例二、2023年灭种罪公约保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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