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作业二

发布 2022-09-14 16:10:28 阅读 8378

一、名词解释。

1503程序、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条约、纽伦堡原则、国际法律责任、国书、双重否决权、恢复原状。

二、简答题。

1、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及原则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3、使馆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4、领馆馆舍不可侵犯与使馆馆舍不可侵犯的区别。

三、论述题。

1、试述国际不当行为责任与国际损害行为责任的区别。2、论述国际法对战争权的限制。3、试述对条约的保留。

4、论述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四、案例分析。

1、甲国领导人企图吞并乙国,从而霸占乙国油田和出海港口,经过周密计划下令对乙国家实施打击,其空军部队和地面部队在作战高级指挥官命令下实施了不分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的作战手段,结果造成大量平民**,某城市和附近乡村被奉命行事的士兵用炮弹和火焰喷射器夷为平地;甲国指挥官命令对乙国某少数民族实施集体逮捕、集中关押的**政策。本案中哪些行为违反了战争法,构成战争犯罪?

2、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

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是否可以排除。

年,德黑兰美国驻伊朗大使馆门前发生群众示威游行,示威队伍冲入美国大使馆,将使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五十多人扣为人质,并侵占损坏使馆财产和档案,大使馆请求伊朗**给予保护,伊朗**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结果导致事件进一步恶化。后美国向国际法院起诉伊朗。

如何看待伊朗在“人质事件”中的国际责任?

4、甲国在乙国聘请李四作为甲国在当地的名誉领事,李四在执行领事职务中窃取乙国****,李四的行为是否应由甲国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案。一.名词解释。

1503程序:1503程序是指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于2024年通过的题为“有关侵犯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来文的处理程序”的决议,即第1503(xlviii)号决议。

双重否决权:双重否决权《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在表决时,程序性事项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性事项以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也就是说,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议案就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因此享有否决权。

由于决定某个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的问题也要由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同意票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因此,常任理事国就享有两次否决的权利,称为“双重否决权”。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要求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使受到其不法。

行为损害的有关事物或局势恢复到该不法行为实施以前的状态的责任形式。其具体措施按通常包括归还被掠夺或非法没收的财产、历史文物和艺术珍品,修复被非法损坏的使、领馆馆舍以及恢复被移动或损毁的边界标志等。

国书:是指一国国家元首发给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于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指各国对地球环境的保护,以合作的精神负有共同的责任,但从引起环境恶化的原因的程度和防止、减少、规制的技术和资金的差异,各国拥有不同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发达国家负有更大的责任。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为准则而未确立起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纽伦堡原则:。

二.简答题。

1.领馆馆舍不可侵犯与使馆馆舍不可侵犯的区别。

答:第。一、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进行外交往来,而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第。

二、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性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使馆保护的利益则是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第。

三、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答:(1)原则上讲,条约仅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第三国不受条约的拘束,特殊情况除外。

2)关于条约赋予第三国权利的问题。如果依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应得到该国的同意,但是第三国若无相反的意思,应推断其接受该项权利,最惠国待遇即为一例。

3)关于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义务的问题。国际法实践和理论一致承认,条约不得为第三国规定义务。但如果符合两个条件,即条约当事国有确定该项义务的意图和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该义务,则可以要求第三国承担义务。

3.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及原则答:(1)特点: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保护环境措施适用差别待遇原则;国际环境法应通过非强制的协商程序来实施。

2)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不损害国际环境原则;国际合作治理环境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照顾发展中国家利益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4.使馆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答:(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4)免税免验;(5)其他豁免三.论述题。

1.论述国际法对战争权的限制。

答: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战争权或称为“诉诸战争权”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绝对的固有权利。随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思想获得普遍接受,“诉诸战争权”逐渐受到了限制。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和《国际联盟盟约》的初步限制,2024年和。

2024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规定:为尽可能避免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各缔约国同意在诉诸武力之前,酌情请一个或数个友好国家出面干预或调停:2024年《国际联盟盟约》规定:

“倘若联盟会员国间发生争议,势将决裂者,当将此事提交仲裁或依照司法解决,或交行政院审查非俟仲裁员裁决或法庭判决或行政院报告后三个月届满以前,不得从事战争。”

2)《巴黎非战公约》宣布废除战争。2024年《巴黎非战公约》规定“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这是国际法上第一个宣布战争为非法的国际文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审判战争罪行的重要依据。

(3)《联合国宪章》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联合国宪章》明文许可的使用武力的情况有两种:自卫和安全理事会为制止侵略行为而采取的“军事行动”。

2024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解释和发展了《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2024年联合国大会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为制止武装侵略提供了进一步的依据。2.试述对条约的保留答:(1)、关于保留的提出。

《条约法公约》规定,以下三种情况禁止保留:第。

一、条约本身禁止保留。第。

二、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第。

三、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2)、关于保留的接受与反对。《条约法公约》规定:第。

一、明文准许保留的条约,则不需要其他缔约固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有相反规定;第。

二、谈判国数目有限的条约,这类条约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宗旨看,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条约的所有条款为每一当事国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则保留必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第。

三、如果一个条约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部门的接受;第四、]凡不属上述情况的,除条约本身另有规定外,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但须以该条约已对这些国家生效为条件;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产生效力,但反对国明确表示相反意思者不在此限;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条约法公约》还规定了默示接受保留的方式: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如果一国在接到保留国的通知后12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或至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日为止,未对保留提出反对,该保留即被视为业经该国接受,在这两个日期中,以较后一个日期为准。

(3)、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保留的范围及于保留国与其他缔约国的关系,而并不影响其他条约缔约国相互之间的关系。(4)、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

《条约法公约》规定,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的国家的同意;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都应通知有关当事国,撤回自接受保留国或提出保留国收到通知时起开始发生效力。(5)、关于保留的程序。《条约法公约》规定,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至有关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它国家,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如果保留是在签署待批准的条约时提出的,保留国应在批准条约时确认此项保留,遇有这种情况,该项保留应视为在其确认之日提出。

3.论述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答:西方国家强调人权的国际性质,主张要保障人权就必须限制甚至取消国家主权,于是把人权的保护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其实人权的保护与国家主权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

从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保护的关系来看,国际保护有赖于国家保护。从欧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情况看,无论是人权法院审理的有关缔约国违反公约的申诉,还是人权委员会直接受理个人申诉的案件,都不能无视有关国家的意愿。当然这并不是说,人权问题只是国内问题,有些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例如采取方法或行政措施实行种族隔离或种族歧视、灭绝种族,贩卖奴隶等,已构成公认的应予以禁止的国际罪行,一切国家及国际组织是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的,因此,这些措施不能认为是干涉他国内政。

4.试述国际不当行为责任与国际损害行为责任的区别。答:(1)产生责任的根据不同。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当行为;而国际损害行为责任的根据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前者,不当行为本身就会引起国际责任;后者,只有行为产生了损害性后果,才引起国际责任。

2)责任的性质不同。国际不当行为责任是由违反国际义务的不当行为引起的,责任的性质属于过错责任;国际损害行为责任是由国际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引起的,属于损害赔偿责任。

3)责任形式不同。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责任形式主要有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和道歉,可根据不当行为违背国际义务的不同性质,适用不同的责任形式,或将几种责任形式结合起来适用;而国际损害行为责任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

4)责任免除的情况也不同。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可由于受害方同意、采取对抗措施、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和紧急状态等情况而排除行为的不当性,从而免除行为国的责任;国际损害行为责任的情况不同,就对地球表面造成损害性后果而言,只要造成了损害性后果,就必须承担责任,除非发生时效已过、**、战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情况,因此,责任免除的情况少一些。四.案例分析。

1.2024年,德黑兰美国驻伊朗大使馆门前发生群众示威游行,示威队伍冲入美国大使馆,将使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五十多人扣为人质,并侵占损坏使馆财产和档案,大使馆请求伊朗**给予保护,伊朗**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结果导致事件进一步恶化。后美国向国际法院起诉伊朗。

如何看待伊朗在“人质事件”中的国际责任?

答:在示威游行爆发的前期,示威队伍冲入美国使馆,扣押人质、捣毁档案的行为还不能归因于伊朗,因为还不能证明这些行为是代表国家或由国家机关负责以便执行某种任务而做的;但当大使馆要求伊朗**提供保护时,伊朗**采取不行为的态度,这就产生了违反国际义务的责任了,对于伊朗**的纵容行为,伊朗应承担间接责任。

2.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

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是否可以排除。

答:不能。一国的国家不当行为会导致国际法律责任,但这种不当性可因受害国的同意而排除,但要注意这里的“同意”须是以致害国的行为不违反强行法。

为限,如果致害国的行为是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即使受害国同意,也不能排除致害国行为的不当性(不法性)。

3.甲国在乙国聘请李四作为甲国在当地的名誉领事,李四在执行领事职务中窃取乙国****,李四的行为是否应由甲国承担责任?

答:是。尽管李四的行为可能是越权行为或不法行为,但仍应视为其任命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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