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 仅供参考

发布 2022-09-14 17:17:28 阅读 2495

宪法学考试范围复习资料里的:一、中西方宪法的概念的差异比较及原因分析。1、中西宪法概念界定方法的差异。

中国当代学者在宪法学的研究中,倾向于首先下定义、作概念的方法,并且概念力求规范、全面和严谨。倾向于首先从理性的角度对宪法的本质进行抽象的思维和概括,在逻辑方法上则倾向于运用演绎推理法,并且,在。

宪法概念中往往还注入鲜明的意识形态含义。

西方学者在研究宪法时,则不大倾向于下定义、作概念的方法,因而在许多西方宪法学教材或专著中很难找到比较规范的宪法概念。即使作概念,也倾向于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从现象、内容和外部特征等方面来说明宪法的涵义,在逻辑方法上则更倾向于归纳推理法。多数西方学者从宪法规定了什么和宪法看来是什么的角度来界定宪法概念。

中西宪法概念界定方法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中西方不同的文化传统和思想背景。;。

2、中西宪法概念内涵与外延大小的差异。

一般说来,中国宪法概念内涵较大,外延较小,而西方宪法概念则内涵较小,外延较大。

中西宪法概念内涵和外延大小的差异,与二者界定概念所运用的方法的差异有关系。从理性的角度,运用本体论和演绎推理的逻辑方法对宪法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辨,并在宪法概念中渗入意识形态的含义,比较容易导致概念内涵大、外延小的情况。而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和归纳推理的逻辑方法,从现象、内容和外部特征等方面来界定宪法的含义,并在宪法概念中排除意识形态的含义,则比较容易导致概念内涵小、外延大的情况。

3、概念内涵成分总体差异。

从总体上看,在中国当代不同的宪法概念的内涵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成分,也即为较多定义者所认同的成分是宪法的阶级属性和根本法属性。在西方不同的宪法概念的内涵中,出现频率最多的成分,也即为较多西方宪法定义者所认同的成分是宪法对国家政体的规定。

从中西宪法概念内涵成分的总体对比可以看出中西宪法学者对宪法功用价值侧重的不同。中国宪法概念内涵主要强调宪法的阶级属性和根本法属性,这表明中国宪法学者更侧重对宪法的本质的界定,也即更侧重对宪法的定性研究,因而具有更大的抽象性和较强的理论性;西方宪法概念内涵主要强调宪法对国家政体和对人民同**之间关系的规定,这表明西方宪法学者更侧重对宪法表层功用的阐示,因而具有更强的具体性、明确性和操作性。

2、结合我国国情,谈谈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予以坚持。然而,各种主客观原因却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往往权力不实、威信不高,因此,只有不断完善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才能树立其权威,从而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作用。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状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第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的关系。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而不是具体工作的包办代替。因此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来说,可以用两句话概括:

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也就坚持和实现了党的领导;二是同级党组织的职责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保障。

第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尽管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决定重大问题和对**的监督方面,做了不少的工作,但与宪法的规定和人民的期望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第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根据宪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由人**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宪法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据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问题主要即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

因此要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既要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又要有明确的监督程序和方式,从而既达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目的,又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运行看,在自身建设方面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组织机构建设。在此问题上,主要应从二个方面入手:第一,增设专门委员会,目前应该增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有两个:

一是宪法委员会;二是监察委员会。第二,加强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一方面应尽快实现代表结构的合理化,另一方面必须实现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

2、制度建设。具体说来主要包括:

第一,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颁布实施,为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议事规则中的诸多内容尚很原则,还有不少内容尚未涉及,因而还必须制定其它有关条例。

诸如“议案条例”、“质询条例”、“罢免条例”等都应起草制定,以建立系统全面的议案制度`质询制度、罢免制度等。

第二,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实践工作中的主任接见代表日制度,代表小活动日制度,常委会组**员和机关干部片负责、深入基层走访代表制度等等都是行之有效的,现在的问题是必须将其固定化、法律化。

第三,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从实际工作看,这主要指双向联系的制度化,监督、罢免的制度化。代表向选民收集情况,向选民汇报工作等应该形成制度。

而且这应该与选民考察代表是否称职,以及应否罢免的主要依据。

第四,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这既包括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视察、调查的范围、程序等,也包括进行视察、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交通工具、人员配备、有调阅有关案卷并询问有关人员的权利等。

第五,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提高代表素质,培养其参政议政能力,应该也是人大工作的一部分,因此,这项工作同样应形成制度。

3、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改善人大组**员的结构,提高各级人大代表的素质。要提高其素质,必须而且也只能分两步走:第一,人民选举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方式,要严格坚持选举的基本原则,坚持法定的候选人提名制度,凡是依照法律规定推荐的候选人,不论是谁推荐的,都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能厚此薄彼;扩大职业代表制的范围;引进竞争机制,增加选举工作的透明度。

限制人大代表中“一府两院”领导人员的数量,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人大代表中“一府两院”的领导人员太多而造成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第二,对当选代表通过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予以提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职权。

4、建立人大工作制度中的立法听证制度和其他听证制度;设立立法助理,提高代表立法水平。立法听证制度的核心应当是公开、透明、民主化的制度表现形式。坚决杜绝“暗箱操作”,要有更多的民间力量来影响立法活动。

必须处理好下列工作:(1)建立各利益主体充分表达的渠道。比如说,公布**,邮箱地址,通信地址等等。

(2)专家言论实名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论,使专家立法制度和立法听证制度能够有机结合在一起。(3)意见最终采纳结果和程度要公示,这是立法听证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点,否则,再多的良好意见也难免不被采纳,导致立法听证制度流于形式。(4)在立法法等有关法律中做出更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

三)完善人大的其他制度。

1、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应真正落到实处。

2、提高民众民主意识和发展基层直接民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

民法:1、债与请求权的关系如何?

答:债权是请求权的一种,但是两者并非同一概念。

区别:1、债权这一概念是从权利的标准方面来讲的,而请求权则是从权利的作用方面讲的。2、债权不仅具有请求的权利,并且还可以发生抗辩、抵消、接触、撤销以及**等权利,所以请求权可以看作为债权的主要内容,并不等于债权的全部,从这方面来看可知,债权的概念比请求权广。

3、请求权不仅债权有,其他权利,如物权、身份权等亦有之,由此可知请求权的概念范围比债权广。

联系:债权终究以请求权为中心,两者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因此如果转移请求权时,即等于转移债权,而抛弃请求权时,亦等于免除债务,同时债权是以给付请求权的实现为终极目标,倘若其请求权已经被履行时,则债券自体,亦同时消灭。

2、要约与承诺的规则有哪些?(此题可能不对,因为我没找到,就把课件有关的都抄上)

答:(一)要约: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或要求。

1、法律特征: ①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②、一般必须是向特定的人发出。广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因而一般不是要约人。③、内容具体确定。

只有内容具体确定,受要约人才有可能考虑是否作出承诺。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其指示的**人后,发生如下效力: 1、要约中若规定了承诺期,在该承诺期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更改要约的内容,不得将其撤回。2、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

受要约人一旦在承诺期内作出了承诺,合同即成立。

3、要约效力的终止 。①要约被拒绝 ;②要约被撤销(与撤回的区别: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 (17条);③要约过了有效期限(18条);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沉默或者不作为本身不构成承诺。

1、特征: 1)、它是针对要约作出的答复 。因此,承若徐针对有效的邀约而作出。

2)、它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人作出。第三人作出的完全接受要约条件的意思表示不够成承若。3)、它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拒绝原要约,并构成新要约。

2、承诺的方式。1)、要约中对方式有规定的,承诺表示的方式必须要约的规定。2)、承诺表示应当以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中规定承诺无需通知的除外。

3)、要约中对承诺的传递方式有规定的,应按规定的方式作出承诺,未作规定的,应当以合理的方式作出。

3、迟到的承诺。1)、迟到的承诺视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仍然有效的除外。 2)、承诺按其传递方法,依通常情形可及时到达而迟到的,要约人应立即向受要约人发出迟到通知。

若怠于通知,则该承诺视为未迟到。

4、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应当于承诺生效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但承诺不可以撤销。

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各包括哪些?

答:无效合同:

一)当事人不合格。1、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法人的内部机构擅自对外订立的合同; 3、以已终止法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某些合同订立后,能否依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法律效力尚需待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补正后才能确定。(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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