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教程作业答案

发布 2022-09-05 11:24:28 阅读 5994

1.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向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发出传真订购苹果,该传真列明了苹果的品种、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公司在10日内**。乙同意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在10日内**,甲方接受。

因此,双方签署了一份苹果买卖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6月底将苹果交付给甲公司,价款100万元,甲交付定金50万元,交货后15天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乙晚交货1天,扣除货款1万元,甲晚交款1天,应多交货款1万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合同订立后,乙公司联系并委托丙汽车公司运输。汽车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甲公司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

1) 试评析甲公司发出传真订货,乙公司回复**,甲方接受行为的法律性质;

答:甲发出传真订货应属于要约邀请。因为该传真欠缺**条款,邀请乙**,所以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公司回复**应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回复**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有效。因为合同有效的条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四,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本题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未违反以上几个条件,故应当有效。

3) 甲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承担金额是多少。

答:应该甲方自己承担损失,因为合同并未约定交货地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承担金额是20万。

2.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50万元的桔子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货款,乙两个月后交付桔子。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5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

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货物,遭乙拒绝。

1)请问乙对甲享有何种抗辩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还是不安抗辩权)?

答: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一,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二,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本题中,甲乙双方互负债务,且合同约定甲先支付货款,乙后交付桔子,存在先后顺序,而甲只支付了小部分货款,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故乙对甲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2)乙是否有权拒绝交付全部货物?为什么?

答:有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乙是后履行一方,先履行一方甲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所以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货物。

3.甲受上海a公司的聘请,与广州b公司进行一次合同标的额为2亿元的谈判。双方约定“甲代表上海a公司与广州b公司进行合同谈判,聘期一个半月,若谈判成功给付报酬为合同标的额的0.

5%,谈判不成功给付辛苦费5000元,谈判的差旅费由上海a公司承担。”甲拿到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后前往广州与b公司进行谈判。甲在广州下飞机后乘坐广州c公交公司的车前往谈判地点。

途中该公共汽车与农民乙驾驶的汽车相撞,致使甲双腿截肢。交警部门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甲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分别以哪些主体为被告,并阐述原因?

答:本题中的法律关系: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和上海a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与广州c公司之间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第三重法律关系:

甲与广州农民乙之间形成侵权之债赔偿法律关系;第四重法律关系:甲与广州b公司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本题中请求权的确定与比较:

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为执行上海a公司的委托事项,非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自己人身损害,甲可以请求上海a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因为上海a公司没有违约事实。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407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再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作为雇主的上海公司承担的是替代责任,被替代的是乙的侵权责任,甲因此可以向上海a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与广州c公司之间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甲在乘车过程中人身受到侵害,c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 本案中这种赔偿责任通说认为是违约责任不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可见主张旅客运输合同责任对甲不利。

第三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与广州农民乙之间形成侵权之债赔偿法律关系,甲可以依《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向乙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根据合同相对性,甲可以上海a公司,广州c公司及广州农民乙为被告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4.王某大学毕业后在上海某软件公司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月薪是5000元人民币,劳动合同期为5年;如王某在5年劳动合同期内辞职,应向软件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王某工作一年后跳槽到另一家软件公司。

公司挽留无望的情况下,向王某要求20万元违约金,王某拒绝支付。

1)该公司的诉求是否予以支持?

答:不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这两种情形分别为: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并且在适用违约金条款时,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题中王某跳槽的情形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故该公司的诉求不予支持。

2)王某入职时,公司要求每位员工缴纳500元押金,用于员工服装费用。现王某离职,他要求该公司退还500元,但该公司以王某已经穿了该套工作服为由,拒绝退还该500元。是否可行?

答:公司应退还押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如果王某在进入单位后,试用期超过4个月未予以转正,是否可以?试用期最长是多长时间?试用期内的工资不低于多少?

答:5年劳动合同,试用期4个月符合规定。试用期最长是六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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