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业答案

发布 2022-10-21 17:58:28 阅读 6814

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23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利用其他途径获得m银行的空**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

乙公司为向丁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m银行请求付款。m银行以丙公司所持有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丁公司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是否导致该汇票无效?并说明理由。

2)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3)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有权向a追索?并说明理由。

5)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6)如果m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a在原始凭证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不会导致该汇票无效。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可以看出,伪造签章不会直接导致汇票无效,本题中,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后背书给丙公司,而甲公司、m银行的签章均为真实的,该汇票仍为有效。

2)m银行不能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另外,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本题中,m银行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持票人丙公司提示付款时,真正签章人m银行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另外,丙公司是支付了合理对价且为善意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3)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本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4)丙公司无权向a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题中,a属于伪造人,a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a不承担票据责任。

5)m银行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丁公司持有的汇票属于汇票本身的伪造,该汇票属于无效票据,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本题中,丁公司取得的汇票为“克隆汇票”,其上所有的签章均不是当事人以真实意思所签,该汇票本身无效,m银行是可以拒绝付款的。

6)丁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由于该汇票本身无效,因此乙公司实际并没有在该“克隆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丁公司可以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丁公司的损失。

2023年6月,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①甲的出资为现金1万元;②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③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④丁以劳务作价5万元出资;⑤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1年时再协商确定。

2023年9月,合伙企业成立。2023年12月,因丙外出采购无法联系,乙经甲、丁同意,以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其弟弟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2023年2月,甲违反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纺织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供销合同,但纺织公司并不知道甲的越权行为。

2023年4月,乙私自将拥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丙,乙将此事通知甲和丁后,甲不同意。2023年5月,合伙企业为某关系户提供一般保证,结果债权人在债务人逾期未付款时,直接要求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合伙企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逐项分析该合伙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合伙企业与纺织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4)乙将拥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丙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合伙企业拒绝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①甲和丁以现金和劳务出资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乙的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合法。根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即合伙人可以实际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认缴”的形式分期出资。

丙的出资不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丙以房屋出资,但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则该房屋并未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未约定经营期限合法。根据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并不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并不一定要在合伙企业成立时确定。

(2)乙的出质行为无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与纺织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纺织公司为外部善意的第三人,合伙企业内部对甲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外部善意的第三人,所以合同有效。

(4)乙的转让行为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合伙人之间转让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无须其他合伙人同意。

(5)合伙企业拒绝债权人的要求合法。因为合伙企业提供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a股份****是一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为28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1)该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共有7人,但因董事之间产生矛盾,包括董事长在内的3位董事为此向公司提交了辞呈。于是,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a公司董事会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通过**通知全体股东,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临时股东大会依公告通知的时间如期召开,公司的副董事长主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最后,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了新董事的人选。

2)a公司的股东b公司持有公司**1000万股,b公司现欲通过**交易市场公开求购a公司**400万股。a公司部分股东得知b公司的收购消息后,立即向b公司抛售**,b公司在几天之内即收购了400万股。c**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通过知情人得知b公司的收购意图后,预计a公司**有**可能,立即以某客户的名义购买a公司**。

3)为a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张某,在审计过程中发现a公司上年度业绩虽有较大增长,但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还将导致公司继续发生亏损,公司未来预期不乐观,于是在年报披露后的第7天立即卖出a公司**2万股。

请根据我国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a公司是否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b公司的收购行为完成后,将产生何种法律义务以及对其有何种限制?

3)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a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注册会计师张某卖出a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a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为该公司的董事人数因有3位董事提出辞呈而不足法定人数,即不足5人,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2)b公司的收购行为完成后,已持有a公司5%的股份,根据《**法》的规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并且在收购该公司**后的12个月内不得卖出该公司的**。

3)c**公司工作人员张某**a公司**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构成欺诈客户的行为。《**法》规定,严禁**公司从业人员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

4)注册会计师张某卖出a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法》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的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张某卖出a公司**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上述时间的限制。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延迟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

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

9月,该种设备**大幅**,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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