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答题卷。
学号: 1518160213001 姓名: 景沛层次: 专升本
类别: 网教专业: 法学 201 5年 12 月。
课程名称【编号】:经济法【0328a 卷。
横线以下为答题区)
第一题:论述经济法的含义及其调整对象。
答: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调控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经济关系是指,国家在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宏观调控是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如产业调控关系,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
2、市场秩序经济关系
市场秩序经济关系是指,在国家调控市场秩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产品质量监督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等。
3、社会保障经济关系
社会保障经济关系是指,在社会保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社会保障监管关系,社会保障**的筹集关系,社会保障**的管理关系,社会保障待遇的支付关系。
第二题:论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经济法的调整能够实现生产要素资源和生产关系资源的最佳搭配,以创造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原则。这是体现市场经济法的最一般原则。资源配置方式有两种,即计划和市场。
实践证明,市场是最基本的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在有些领域和方面市场也会失灵,这就需要国家干预。但国家的干预必须坚持一个基本的原则,那就是资源优化配置。
经济法作为调整国家经济干预行为的法律理应将资源优化配置作为自己首要原则。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经济法的调整能够确保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是适度的和恰当的。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国家对社会经济干预的程度,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情况:
预“过多”干;干预“过少”;干预“适度”。事实证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只有处于适度状态,才能受到最好的社会经济效果。因此,经济法应将国家适度干预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
三)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是指经济法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一般来说,各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立法本位。就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而言,主要有三种:
国家本位;个体本位;社会本位。法律部门的本位是与它所要维护的根本利益的性质相联系的。从性质上看,利益主要有三种:
国家利益;私人(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由于这三种利益性质上的区别,使得维护他们的法律部门也必须有所区别。国家利益是最高的利益,它需要用适用命令与服从原则来维护,具有这样内在个性的法律部门就是行政法。
对私人利益是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经济活动积极性的基础,而要维护个人的利益,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意愿,因此,调整私人利益的法律部门必须具有能够充分体现平等自愿原则的内在个性,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专门法律部门,因此,个人本位理应成为民法的本位。而社会利益,它既与国家利益相联系,又是个人利益基础,因此,维护它的法律部门必须既能体现命令与服从的原则,又能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而经济法的内在个性正好能满足这一要求,因此,社会本位应是经济法的本位。
四)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民主原则,是指通过经济法的调整能够使各经济法主体的权、责、利、义的分配协调、相当,以便充分发挥各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行经济民主既是经济法主体具有决策机制、动力机制和利益机制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干预首先要实现的目标。国家干预如果离开了这个目标,就可能造成经济民主。
五)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公平原则,是指通过经济法的调整能够使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利益平衡。它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追求和基本条件。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两个最重要的法律部门——民法和经济法,在实现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公平原则,**于所有法律都必须具备的正义价值。只有实现了经济法的公平,才能实现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我国实践中最容易影响经济公平的是行政干预、差别政策、税赋不公、分配不公、**体制不健全、权力经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因素。
而要克服这些因素,民法的作用是微弱的,甚至是无能为力的。因此,经济法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把实现经济公平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原则。
六)经济效益原则
经济效益原则,是指通过经济法的调整能够收到最理想的经济效益。这是国家干预、社会本位、经济民主、经济公平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同时也是检验上述原则是否有效的客观尺度。提高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
经济效益包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企业经济效益应当符合社会经济效益,而社会经济效益又是企业经济效益的总和。无论是宏观经济法、经济主体法,还是市场秩序法,都要把促进和保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摆在首位。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六项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它们的逻辑联系是:寻求资源的合理配置,是经济法首先追求的目标;在寻求资源的合理配置中,国家干预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国家干预的范围又不是任意的,它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国家对经济实行干预的时候,又必须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经济民主和经济公平的实现;最后,经济法所做的一切,都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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