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案例分析

发布 2022-07-15 06:49:28 阅读 5684

【案例一】

2023年5月,某县污水处理厂为了进行技术改造,决定对污水设备的设计、安装、施工等一揽子工程进行招标。考虑到该项目的一些特殊专业要求,招标人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随后向具备承包条件而且施工经验丰富的a、b、c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

案例一】 2023年5月,某县污水处理厂为了进行技术改造,决定对污水设备的设计、安装、施工等一揽子工程进行招标。考虑到该项目的一些特殊专业要求,招标人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随后向具备承包条件而且施工经验丰富的a、b、c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a、b、c三家承包单位均接受了邀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对新型污水设备的设计要求、设计标准等基本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把项目搞好,招标人还根据项目要求的特殊性,主持了项目要求的答疑会,对设计的技术要求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三家投标单位都如期参加了这次答疑会。在投标截止日期前l0d,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安装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接下来三家投标单位都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单位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由于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理解错误造成了**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l0min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要求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由于投标单位a已撤回投标文件,在剩下的b、c两家投标单位中,通过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综合评价,最终选择了b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1)投标单位a提出的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答:(1)合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只要书面通知招标人即可。

(2)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有以下两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1)招标人不应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l0d修改招标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至少15d(而不是lod)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不应该仅从剩下的b、c两家投标单位中选择中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时,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案例二】某投资公司建设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时间同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该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后有a、b、c、d、e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e单位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于6月2日提交投标保证金。

开标会于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d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b单位中标。双方按规定签定了施工承包合同。

问题:1)e单位的投标文件按要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2)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应视为违约行为。

3)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投标的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28d;

案例三】背景】某事业单位(以下称招标单位)建设某工程项目,该项目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拟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的审批手续,已经批准;资金**尚未落实;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考虑到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来自各地,招标单位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的评标。

招标公告发布后,有10家施工企业作出响应。在资格预审阶段,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与机构和企业概况、近2年完成工程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的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其中一家本地公司提交的资质等材料齐全,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招标单位认定其具备投标资格。

某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分别于第5天和第10天对招标文件中的几处疑问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以提出疑问不及时为由拒绝作出说明。

投标过程中,因了解到招标单位对本市和外省市的投标单位区别对待,8家投标单位退出了投标。招标单位经研究决定,招标继续进行。

剩余的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补充、修改。招标单位拒绝接受补充、修改的部分。

问题:该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程序在哪些方面不妥之处?应如何处理?(请逐一说明)

答:该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程序存在诸多不妥之处:

1)招标单位采用的招标方式不妥。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工程项目,宜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2)该工程项目尚不具备招标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已经落实;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3)招标单位编制两个标底不妥。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4)资格预审的内容存在不妥。招标单位应对投标单位近3年完成工程情况进行审查。

5)招标单位对上述提及的本地公司具备投标资格的认定不妥。投标单位提交的资质等资料应由法人代表签章。

6)招标单位以提出疑问不及时为由拒绝作出说明不妥。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的疑问,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对于投标单位第10天提出的书面疑问,招标单位有权拒绝说明。

7)招标单位决定招标继续进行不妥。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8)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补充、修改投标文件拒绝接受不妥。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案例四】某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过程出现了下列事件,指出不正确的处理方法。

1、招标方于5月8日起发出招标文件,文件中特别强调由于时间较紧要求各投标人不迟于5月23日之前提交投标文件(即确定5月23日为投标截止时间),并于5月10日停止**招标文件,6家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中规定:如果投标人的**高于标底15%以上一律确定为无效标。招标方请咨询机构代为编制标底,并考虑投标人存在着为招标方有无垫资施工的情况编制了两个不同的标底,以适应投标人情况。

月15日招标方通知各投标人,原招标工程中的土方量增加20%,项目范围也进行了调整,各投标人据此对投标**进行计算。

4、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可以用抵押方式进行投标担保,并规定投标保证金额为投标**的5%,不得少于10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时期同投标有效期。

5、按照5月23日的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外地的一个投标人于5月21日从邮局寄出了投标文件,由于天气原因5月25日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

本地b公司于5月20日送达投标文件后,5月22日又递送了降低**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未对5月20日送达文件的有效期进行说明。本地c公司于5月19日送达投标文件后,考虑自身竞争实力于5月22日通知招标方退出竞标。

6、开标会议由本市常务副市长主持。开标会议上对退出竞标的c公司未宣布其单位名称,本次参加投标单位仅仅有5家单位。开标后宣布各单位**与标底时发现5个投标**均高于标底20%以上,投标人对标底的合理性当场提出异议。

与此同时招标**方代表宣布5家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此次招标作废,请投标人等待通知。(若某投标人退出竟标其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退还)。3天后招标方决定6月1日重新招标。

招标方调整标底,原投标文件有效。7月15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本地区无中标单位。由于外地某公司**最低故确定其为中标人。

第二章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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