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第二章

发布 2022-07-15 06:38:28 阅读 6084

案例2.1: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15%,了结此案。

案例2.2:

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共出口羊绒衫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标明“100%羊绒”。当对方对我方公司出口羊绒衫进行检验后,发现羊绒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

最后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

试总结通过本案我们应吸取的教训?

案例2.3:凭样品成交合同的潜在风险。

2023年3月15日,我国a公司与国外某商人洽谈铜搭扣的来样订货业务,双方达成合同规定,按买方来样成交确定合同品质,卖方试制的对等样品经买方确认后,作为交货品质依据;5月5日前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付款时须提供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指定**人在装运前签发的检验证书。4月5日,买方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5月5日,信用证有效期为5月15日。卖方认。

为自己的工厂颇具规模,有多年的翻砂、铸造、冷轧经验,生产加工铜搭扣这类小商品没有问题,但在试制过程中,买方对寄去的对等样品一再认为不符合要求,不予确认。卖方经过多次试制,再将样品寄去,终获对方认可,但此时国际市场**开始下降。4月30日,卖方将对等样品按来样加工就绪,发传真请买方派员前来验收。

5月2日买方答复却是“检验员在国外,不能来华”。卖方再去传真,“如不来检验,请修改信用证装船期限”。5月4日,买方传真称,“合同的装运期即到,来不及修改信用证”。

卖方去传真,要求索赔,买方置之不理。此时,卖方才想起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付款时须提供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指定**人在装运前签发的检验证书”,没有信用证中规定的检验证书,卖方就无法装船、向银行交单议付。卖方只得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请试归纳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案例2.4:

中国某出口公司曾向西欧某外商**一批农产品。成交前,该出口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

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中国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每吨减价6英镑。卖方则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品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卖方拒赔。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签约前卖方给买方寄送过样品,签约后卖方又主动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且存样已经遗失,无法证明,故在仲裁机构的协调下,以由卖方赔付买方品质差价的办法了结了此案。

分析: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而在国际**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不予理赔。案例2.

5:2023年10月,法国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后5天退还保证金。(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分析:本案是一起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元的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反保证金后逃之夭夭,或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案例2.6:

我某出口公司在某次交易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每公吨usd275fob中国口岸。但我方公司在签约时,合同上只笼统地写了10000吨,我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后来,外商来证要求按长吨供货。

如果我方照证办理则要多交大米160.5公吨,折合美元为44137.5美元。

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案例2.7:ucp500关于金额、数量、增减幅度的规定。

2023年3月1日,我国a公司与巴西b商签订一笔出口粮食合同,其中规定数量允许增减5%。3月4日国外开出信用证,信用证条款规定:……总金额750000美元。

……某商品500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每公吨净重1500美元,cifa港。

4月10日前装运,不许分批装运与转运。

a公司在接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条款,于4月7日将货物装运出口,并取得4月7日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并备妥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其他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单发现单证不符,不同意议付,因信用证规定总金额750000美元,而发票和汇票金额却为780000美元,议付金额超过信用证规定总金额30000美元。

a公司认为其不符点不成立,即向议付行申述:信用证规定500公吨,并规定装运数量允许增减5%。按此计算,即最多可以装525公吨,最少可装475公吨。

我们实际只装520公吨,仅增装4%,未超出信用证规定的5%范围。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1500美元,按525公吨计算,总金额是782500美元,是信用证允许的。因此,不符点是不成立的。

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数量允许溢短装5%,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不允许的。

案例2.8:

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案例2.9:

某公司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用木箱装,来证也为packedin wooden case。但在case之后加有ckd三个缩写字母,我所有单据按来证照打,结果货整件包装运到目的港被海关罚款,并多上税,因而买方向我索赔。

分析意见:根据来证的意思,应将自行车拆散后装入木箱,ckd是英文completeknockdown的缩写,意思是将整件商品全部拆开包装,俗称“全拆卸”。由于我方业务人员未弄清原意,即未要求对方改证,也未按来证的要求办理,即行装船,从而造成证货不符,当然进口国的海关要课以罚款和征收较高的关税,因为整件和散件的税率不一样,前者税率较高,后者税率较低。

案例2.10:唛头未标明具体的箱号导致的纠纷案。

国内a公司与国外客户b公司在2023年1月份下了1x20’集装箱产品p2(货号934),此1x20’集装箱的934中,客户有二种。

规格,每一规格有2种不同的包装,卖给两个不同的最终用户,意味着4种不同样式的产品包装。每种包装的产品100箱,共计400箱。唛头如下:

唛头:侧唛:

stl-953qtypcs(每箱多少支)item no. 毛重)c/no.1-??净重)made in chinameas.: cm

a公司以为工厂会在正唛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因此a公司在下定单时没有注明在正唛的“c/no.1-”后按照流水号来编写具体的箱号,结果工厂没有在正唛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写,而产品货号又全部一样。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无法区分货物。

该客户不得不一箱箱打开包装找货,浪费了客户人工费,造成了很严重的损失。客户提出索赔,a公司相应给予客户赔款。但是此客户从此断绝了与我们的**往来。

[分析]

1.a公司在给工厂下订单时,在生产清单上若需工厂填写的内容,需要在英文旁边注明中文,因为很多工厂的英文水平一般,要考虑到工厂的具体情况。

2.在给工厂下订单时需考虑到客户的具体要求,站在客户的立场上考虑收到货,如何区分货物的问题。特殊的要求,在生产清。

单上注明以外还要跟工厂在**里特别强调。以防工厂对a公司具体要求没有注意到,造成生产的东西不符合的要求,返工,延误交货期。

3.对于工厂较多的订单在给工厂唛头最好编为第1个工厂c/no.1-(1,2,3…);第2个工厂c/no.2-(1,2,3…);第3个工厂c/no.

3-(1,2,3…);依此类推。

若工厂数很少,而箱数确认的情况可以按照流水号编箱号,如下例子,共75箱货3个工厂。

第一个工厂为:10箱,那么箱号就是c/no.1-(1,2,3,……10),第二个工厂为:

20箱,那么箱号就是c/no.11-(12,13……30)第三个工厂为:35箱,那么箱号就是c/no.

31-(32,33……75)

4.a公司要求质检人员验货时,对箱号进行核实,以防工厂误填。

案例2.11:彩卡(销售包装)上带有“828”字样的纠纷案国内公司a与国外客户b在2023年12月份下了1x40’集装箱产品p1(货号为828-12)的订单。

客户在e-mail上要求所有包装上不能显示货号“828”,由于此次进口国海关对于“828”等几种产品征收很高的反倾销关税,所以客户有此要求。而公司a在给**商下订单上仅仅注明了在货物的外箱上不能注明“828”,其它具体要求跟此客户以前的出货一致(以前订单的彩卡包装上都有“828”),所以造成彩卡包装生产下来都有“828”字样。客户在。

收到公司a寄来的货样**时,发现彩卡上仍有“828“字样,随即提出去掉“828”,由于我们的货物已全部完成,若换彩卡会造成5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时交货期将推迟20天。a公司告诉客户货物已全部生产完毕,若返工将造成5万元并希望客户接受有“828”的彩卡。最后客户答应愿意接受我们货物,但是客户疏通海关需要的费用,a公司只好同意接受了。

[分析]

从上述案例中a公司可以吸取的教训:

1.在客户下订单时,对于一些合同的细节问题要询问清楚,尤其对于客户特殊要求要特别重视;

2.给工厂下订单时,在生产清单上对于产品的细节要求必须注明清楚。

3.生产前将生产样品给客户确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案例2.12:

某出口公司销往加拿大一批货物,价值15万美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求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但出口公司实际交货时改用了其他包装,并只使用了英文的贴头。

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更换包装和贴头,之后向该公司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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