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 2022-06-05 01:54:28 阅读 1384

一、学校食品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将对相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1)未设立在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首席食品安全官)的。

2)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3)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未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4)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范围经营的。

5)有非从业人员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或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病症的,以及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的。

6)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7)制作**《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加工的食品的。

8)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加工用具、餐厨用具及洗消用品的。

9)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10)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应急处置,致使食品安全事态扩大和造成不良影响的。

11)隐匿、伪造、毁灭食品安全事故有关证据,或者阻扰、干扰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

三、存在违法行为的,配合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更好的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食品安全,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卫生部教育部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性规定 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食堂的运行模式,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学校食堂所有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均需遵守本制度。第二条 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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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 具体负责食品卫生安全的工作人员,每周至少超市查一次食品卫生安全,并做好记录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 谎报 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 谎报 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措施的 4 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