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 2022-06-05 00:28:28 阅读 8709

1、具体负责食品卫生安全的工作人员,每周至少超市查一次食品卫生安全,并做好记录;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措施的;

4、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5、食品储藏、运输、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生产经营者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6、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

7、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8、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9、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10、超市经营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将按《食品卫生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担保者的责任。

11、经调查认定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直接追究其责任,触犯刑律者,依法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巧马镇孔屯小学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我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避免各种监管漏洞的重复出现,避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学校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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