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 2022-06-05 00:59:28 阅读 7638

芷江侗族自治县。

一、责任追究内容

1.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单位和接受事件中毒患者的**机构及事件处理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的。

2.故意或授意他人瞒报、漏报、缓报、谎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

3.对新闻****案件、群众举报案件、有关组织转送案件、上级交办案件等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

4.对未制定或未及时有效启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造成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力的。

5.对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能及时有效组织救援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力,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7.对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领导不力,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责任追究对象。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

三、责任追究机关。

1.县食品药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过错责任人进行调查,并视其事故情节轻重作出是否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决定。

2.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台食安委办 2010 8号文件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精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台食安委办 2010 8号文件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精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台食安委办 2010 8号文件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精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