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 2022-06-05 01:07:28 阅读 3967

第一条为增强各村委会及乡直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履行职责的责任意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村委会和乡直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人为切实履行有关职责按此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各村委会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全责。村长、乡属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人,是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分管责任。

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按照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乡人民**及乡直有关职能部门是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的具体单位,乡食品安全委员会为行政责任追究制的督办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各村委会及乡直有关职能部门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

(二)各村委会及乡直有关职能部门未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

(三)各村委会及乡直有关职能部门未能很好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在本辖区内造成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

(四)各村委会及乡直有关职能部门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款和程序进行审查,只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并造成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

(五)各村委会及乡直有关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隐瞒、谎报、缓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 谎报、缓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的;

(六)各村委会及乡直有关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并造成事故蔓延的;

(七)有关职能部门不服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拖延,不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八)各村委会及乡直有关职能部门出于地区、部门利益,阻碍、干涉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或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九)各村委会及乡直有关职能部门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十)各村委会及乡直有关职能部门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 具体负责食品卫生安全的工作人员,每周至少超市查一次食品卫生安全,并做好记录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 谎报 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 谎报 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措施的 4 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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