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
第一章教育法学和教育法制。
一、教育法学概念及其研究对象 p2
教育法学: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可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1.本质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及其产生与发展的规律。
2.实践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等实际运用方面的问题。
3.理论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观念、学说和原理,教育法律现象与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
二、教育法学的特征:教育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p2
第二章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外教育法的发展趋势。p23(可能是判断题)
1.教育立法权出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趋势;2.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扩大,教育法规增多;
3.教育发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断改进;4.注重有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5.教育法制监督体系日趋完善。
二、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含义和基本原则。p25
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是指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制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治教育的法治精神和原则。
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1.社会主义原则;2.机会均等原则;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4.程序法治原则;5.责任教育原则。
三、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章教育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教育法及其调整对象。p39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教育法调整的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关系。依据其特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
二、教育法的特征。p41
教育法除了具有阶级性等法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特征。
1.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
从个人角度看,教育是增进个人知识、提高个人素质以及思想道德修养的活动,是促进个体发展的主导因素,教育中直接受益的是受教育者。从社会角度看,教育又是提高全民素质、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活动,从中受益的是整个社会。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物质文明以及精神文明的进步反过来又提高了个人的生存质量。
2.教育法的国家主导性。
发展任何类型的教育及其办学体制、教育目标和方向、教育内容、教育的手段等是由国家根据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决定的。
3.教育法的政策导向性。
许多国家的教育法律都受本国教育政策的影响,是最终把教育政策具体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结果。
4.教育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行为主体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程序法是指以规定该种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实现方式为内容的法律规范。教育法既包含大量的实体法规范,又包含众多的程序法规范,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结合。
5.教育法是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结合。
行为法是指用以调整、规范和约束某种或者某类行为的法律规范;组织法是指规定某类社会组织的设立、组织机构及其运行的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中既有行为法规范,又有组织法规范,是二者的有机结合。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p43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国家通过教育法调整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在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除了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有其独有的特点: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的平等性的双重属性;2.教育法律关系受国家意志的主导;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在教育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四、我国教育法渊源和种类。p49(可以出选择题,下列哪项是“制定法”/哪项是“非制定法”?)
教育法渊源: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层次和法律地位的教育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划分为制定法和非制定法。
1.制定法:(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5)法律解释;(6)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7)国际条约。
2.非制定法:(1)判例法;(2)学理。
五、教育法的作用。p55
法的作用,实际上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对于教育法的作用,我国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之不同分为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根据教育法对不同行为的不同影响,可以将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评价、教育和强制等。
1)教育法的指引和**作用,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对主体行为的导向、引导作用,以及主体根据法律规范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和有什么行为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2)教育法的评价作用和教育作用,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对他人行为标准所起的作用以及通过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运作而产生的广泛社会影响,教育人们正当行为的作用。
3)教育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教育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来维护教育法律秩序的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1)教育法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2)教育法是保证教育改革的需要;(3)教育法是按照教育规律举办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4)教育法还是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
第四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二、教育法建设的三大要素和三者关系。p81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是教育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其中,教育法的制定是教育法的实施和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教育法的实施使书面的教育法得以在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教学活动中贯彻和落实;教育法的监督是教育法制定和实施的保障。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责任及其分类。p83
教育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教育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二、学校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情形。 p87
学校的侵权责任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学校权利行使不当,如滥用权利或是越权行为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二是学校未能很好地履行法律上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学校对学生的侵权责任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
1.学校环境、学校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
2.学校提供饮食、药品、饮用水等导致学生伤害。
3.学校侵犯学生人身权利。
4、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
5.学校对教师的侵权责任。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p91
1.主体的特定性和多样性。特定性是指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即取得国民教育体系内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籍的在读学生。
多样性是指高校学生具有多样性的特点。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
2.损害地点、时间是特定的。高校学生事故必须是在高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已退学学生以及外校学生在本校时受到的人身损害则不属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
3.与中等教育学校和初等教育学校相比,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不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
四、法律救济及其种类 p94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它与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根据法律救济所呈现出的历史或现实形态,教育法律救济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
1. 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司法救济之外的法律救济方法为非司法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申诉、复议等。
2. 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
3. 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
五、联系实际说明教师权益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 p97-100
一般来说,解决教师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行政机关之间的教育行政纠纷有以下四条途径:
一) 教师申诉制度(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该权益的范围包括教师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
二) 教师行政复议制度(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提出)
三) 教师行政诉讼制度(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 教师行政赔偿(赔偿主体是国家)
六、学生权益救济制度的内容(无行政赔偿制度) p100
当学生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行政机关之间出现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二) 学生行政复议制度;学生行政诉讼制度。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2023年3月18日由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二、教育的性质: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 p112
教育的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人。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p114
1. 教育重视德育的原则。
2. 教育遵循借鉴与继承的原则。
3. 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
4.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5. 教育的终身化原则。
6. 教育的民主性原则。
7.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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