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围绕经济发达、生态优良、社会文明、海岛城河特色彰显的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和阶段性目标任务,按照科学导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整体推进、全面提升的发展态势。 坚持科学导向。
科学设置考核评价指标和相应权重,促进指导思想的转变,加快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优美的环境等方面的需求。 坚持突出重点。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成效的基础上,重点考核节能减排、环境质量、生态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内容,加快提升生态文明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坚持注重实效。以定量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力求全面反映工作实效,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坚持客观公正。
充分考虑各县市区在发展基础、资源禀赋、环境条件上的差异,既注重同等条件下发生的实际变化,又注重在过去基础上的进步与发展;不仅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还要考核年度变化幅度,充分反映工作的难度和实绩。严格评价考核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增强考核评价机制的公正性、权威性。 二、组织形式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承担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各县市区上报指标数据、工作进度的初步审核,以及本部门承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市生态文明办收集各县市区和承担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的部门、单位上报指标数据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进行检查核实、汇总评定,形成考核评价意见,报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核评价设置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年度考核,考核评价结果经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定期公布。
考核范围。各县市区、开发区、高新区和市直承担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 考核内容。
依据《意见》,参考《省县域科学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关于印发省级生态市、生态县建设考核命名办法的通知》和《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设定53项考核指标,并兼顾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标准依据年度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安排及国家、省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 1.指标考核。
重点考核评价生态经济、环境质量、生态建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文化、保障机制等方面进展情况,设定7大类53项指标,其中生态经济方面11项指标、环境质量方面5项指标、生态建设方面10项指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面11项指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面9项指标、生态文化方面4项指标、保障机制方面3项指标。对定量考核指标分别设置不同权重,对全局性、导向性及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的重点指标赋予较大权重。 2.任务考核。
依据年度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安排,对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解决影响发展和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生态保护科技创新、培育和繁荣生态文化、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机制等7个方面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考核方法考核实行千分制,县市区与部门分别考核。 1.县市区考核。
对各县市区只进行指标考核,指标考核得分加、减相应加、扣分项目,即为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指标得分+加分-扣分。 指标考核。
指标考核总分1000分,分别为生态经济指标300分、环境质量指标170分、生态建设指标190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标130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标90分、生态文化指标90分、保障机制指标30分。考核采取采集数据、审查核实、现场检查等方法进行,指标完成情况及考核得分按照《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确定的数据及监督管理部门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报送。指标考核得分以指标完成现状为基础,兼顾同比改善率和目标值完成程度,指标现状、同比改善率、完成程度各占考核得分的%。
无目标值的,指标现状、同比改善率各占考核得分的50%。 加分项目。①建成国家生态县的加10分;建成省级生态县的加5分。
②生态文明建设单项工作获国家级表彰的加5分;获省级表彰的加3分。 扣分项目。①发生较大一般环境事件,但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从指标得分中扣除10分。
②生态文明建设单项工作被上级通报批评的,从指标得分中扣除5分。③省直有关部门联合省监察厅挂牌督办有关事项未按时办结的,从指标得分中扣除3分。④凡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每查处1个扣1分。
已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但未能落实相关措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每查处1个扣1分。⑤凡存在当年环评审批和执行环节中的未批先建项目、未批投入生产项目,每查处1个扣1分。⑥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环节中的未验收投入生产项目、未经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项目、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验收且未申请延期验收的项目、不符合环评批复要求而开始试生产的项目,每查处1个扣1分。
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综合得分前5名为优秀,除优秀等次外,综合得分在800分以上的为良好,在700分以上的为合格,低于700分的为不合格。
凡发生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或因其他环境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在县市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绩效项得分为0。 2.市直部门考核。对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分指标考核、任务考核两部分,指标考核、任务考核得分总和乘以考核系数,即为综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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