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教教师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 2022-04-08 19:20:28 阅读 9737

容城县文体教育局。

支教教师考核评估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容城县文体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增强支教教师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参加支援农村教育的所有教师。

二 、考核方法。

由常规考核项、受援学校领导与师生评议项、加分项等三项组成,按总分高低排队确定支教人员考核等次。

(一)常规考核项(75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支教教师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

1、德(15分):主要考核支教教师平时的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师德考核优秀记15分,合格记10分,不合格记0分。

2、能(25分):主要考核支教教师的教学水平以及发挥自身能力、提高受援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情况。

(1)备课(5分):教案规范,项目齐全,符合教学标准和要求。

(2)课堂教学(10分):突出素质教育,体现新的教学理念、教学思想,把学生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贯穿到课堂教学的每个环节,课堂组织结构合理,知识传授准确,教学效果明显。

(3)课外辅导和作业批改(5分):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按时批改作业,作业数量符合要求,有批改记录。

(4)教学研究(5分):积极参加听课、评课活动,高质量完成学校要求的听评课数量;积极参加乡校组织的教研活动,主动承担说课、作课任务,发挥自身能力,提高受援学校教学水平。

3、勤(20分):主要考核支教教师的工作态度和遵守纪律情况。

每位支教教师每学期出勤满分20分。事假一天扣1分,病假1天扣0.25分,旷工一天扣5分,迟到、早退、间退每次每段(30分钟为一段)扣0.

5分。婚、丧假按规定时间休假的不扣分。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教师加班的可适当加分。

各中心校校要严格出勤管理,责成专人负责,并接受广大教职工的民主监督,出勤情况每月公示一次,每学期末以总校为单位,将出勤情况汇总后报教育局人事股。无故旷工7天以上的;请事假一个月以上的;因病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累计请假两个月以上的,停发500元交通生活补助。

4、绩(15分):主要考核支教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效果。

(1)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和对受援学校教师的传帮带作用(5分)。

(2)所担任的学科教学成绩在乡校处于前三分之一位次或较上一学年有明显提高(10分)。

各受援学校每学期末按以上四个方面内容对每位支教教师进行考核赋分,两学期得分的平均分为学年得分。

(二)师生评议项(10分)

工作得到受援学校领导、师生的认可,在学年末教育局人事股组织的师生评议中,满意度达90%以上的记10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1分,直至0分。

(三)加分项(15分)

1、每学期80%以上的时间吃、住在支教学校的加8分。

2、承担满工作量的加3分。

3、担任毕业班、班主任、教研组长等工作的加2分。

4、在教育局不定期检查中得到肯定的加2分。

三、考核等次的确认。

1、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为支教教师人数的10%左右。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

综合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的;由于工作失误,受到纪检部门通报批评或处分的;无故旷工7天以上的;请事假一个月以上的;因病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累计请假两个月以上的;有其他严重违反《支教教师工作守则》行为的。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教育局每年评选一批容城县级优秀支教教师,并上报参加保定市级优秀支教教师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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