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事考核暂行办法通知。
2023年12月1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年度考核是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是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确定教职工职务晋升、工资调整、岗位绩效津贴分配及实施奖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和湖北省人事厅有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度考核的原则。
1. 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2. 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
3. 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4. 群众考核与领导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5. 年度考核与聘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考核的对象为在职在岗教职工(中层干部考核办法另定)以及学院招聘并在合同期内的在岗人员。
第四条以下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1. 考核年度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人员;
2. 因其他原因,工作未满半年的人员;
3. 考核年度落聘重新上岗未超过半年的人员;
4. 考核年度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5. 出国学习或探亲超过学院批准期限尚滞留不归的人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按相应条款规定办理:
1. 新接收的毕业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考核情况作为定级定职的依据。
2. 当年调入的人员,参考原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由所在部门根据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3. 本年度院内调动人员的考核,由原工作部门提供前段工作情况,现工作部门综合考核。
4. 立案审查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考核应以每个人所聘岗位及其岗位职责为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和工作创新。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与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
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考核标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员应有不同的侧重,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各部门考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改革创新精神,在教学、科研、管理、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负责,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组织纪律性不强,尚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差,没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责任心不强,履行。
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年度考核评优在同等条件下具有。
优先权:1.教学工作量达到600折算课时及以上,且教学效果良好;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3.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精品课程、试点专业、教学团队、实训基地等建设任务的主要负责人;
4.获得院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等荣。
誉称号。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
1. 出现一般教学(工作)责任事故2次;
2. 未完成受聘岗位年工作量定额的60%,且不承担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3. 旷工全年累计5天;
4. 因个人工作失误,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
5. 受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1. 出现一般教学(工作)责任事故3次及以上;
2. 出现严重及以上教学(工作)责任事故1次及以上;
3. 未完成受聘岗位年工作量定额的50%,且不承担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4. 旷工全年累计6天及以上;
5. 受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6.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
7. 因违法犯罪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刑事拘留及以上处罚;
8. 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中层干部不计算在内)的12%左右,或根据学院当年下达的比例确定。
第四章考核组织领导和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政领导、院办、组织部、工会、人事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处理考核工作日常事务。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 组织、领导、监督全院年度考核工作。
2. 审核各部门考核领导小组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3. 审核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以部门或支部(以下简称部门)为单位成立相应的考核领导小组(一般3-5人),成员由部门党、政、工领导及教职工代表组成。部门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考核工作。
2. 审核、公布、上报本部门人员的考核结果。
3. 受理本部门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复核申请。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1. 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员撰写个人总结,填写《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 述职与民主评议。被考核人员将自己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向部门考核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人员公开述职。
在述职的基础上,由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或投票测评)。
3. 综合评价。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述职、评议、测评结果,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对被考核人员的工作实绩、德能素质写出评语,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意见报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4. 确定等次。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学院研究,最后确定考核等次。
5. 反馈。人事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部门,由部门告知被考核人。
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部门考核领导小组书面申请复议。所在部门考核领导小组须在五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报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经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书面通知教职工所在部门,由部门通知教职工本人。
6. 考核结果归档。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人事处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按有关规定在次年度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2. 具有续聘的资格。
3. 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具有优先推荐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次年调资时按国家文件规定不予晋升工资档次。
2. 管理人员次年不得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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