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考核标准

发布 2022-04-02 05:26:28 阅读 8997

贵州大学教师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条岗位类别设置。

学校在教学科研机构中设置教师岗位,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在教师高级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贵州大学教师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条岗位类别设置。

学校在教学科研机构中设置教师岗位,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在教师高级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一) 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的主要职责是教学,聘用、考核的主要指标以教学为主、科研为辅。

二) 教学科研型教师岗位是学校教师队伍的主体,聘用、考核的指标教学与科研并重。

三) 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的主要职责是科学研究,聘用和考核的主要指标以科研为主、教学为辅。

第五条岗位等级设置。

一) 教师岗位等级设十二级,具体设置为: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2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

二) 教师岗位名称及对应岗位等级。

1、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2、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3、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4、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

十一、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教师特设岗位:教师特设岗位主要是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而设立的,是非常设岗位。

教师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六条岗位数量。

一)根据人事部、教育部《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的相关规定,按折合学生数:教师=16:1确定全校教师总数(其中职业技术教育和继续教育类折合学生数:

教师=18:1)。

二)各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师编制数。

单位的教师编制数。

承担本单位学生教学工作量计算的教师数+公共课教师数+以科研工作量核定的教师数+学校根据需要增设的教师数。

以教学工作量计算的教师数。

本单位折合学生数/该学科生师比×90%×(1—非本单位开设课程占本单位课程的学时比)

不同专业的生师比核定为:文史哲经管法类专业为18∶1,理工农专业类为16∶1,外语类为14∶1,艺术、体育类专业为11∶1。

公共课教师编制数=该教学单位的实际授课时数/教师课时基本定额。公共课教师课时基本定额由学校根据需要确定。

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新建专业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编制。

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人才、国家杰出专业人才不占基层单位编制。

第七条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

一) 全校教师岗位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

1、高级、中级、初级的结构比例为5:4.5:0.5,其中正高级占高级岗位的35%,副高级占65%。

2、教授二级岗位、教授**岗位、教授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5:3.

5:5;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

3;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5:4.

5:2;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6:4。

二)各教学单位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

1、教师岗位中的高级、中级、初级的基本结构比例为4.5:5:0.5,其中正高级占高级岗位的30%,副高级占70%。

2、高级岗位基本结构:教授二级岗位、教授**岗位、教授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

3、对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社科基地所在单位和人均科研工作任务量超过全校平均水平一倍以上的单位,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高级岗位比例。

第二章岗位条件。

第九条教师岗位的任职条件。

一) 教授岗位的任职条件。

1、教授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2、竞聘教授二级岗位应在教授**岗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对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首次竞聘时可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十年以上),是本学科学术团队的主要负责人,任现职以来,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含国家重大项目子课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管理期内的省管核心专家;

2)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一、二层次人才;

4)在管理期内享受***特殊津贴的省管重点专家;

5)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或等同奖项)第名,或二等奖(或等同奖项)第1名;

6)近五年以来,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或国家级的其他重大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按期完成后,应通过相应组织鉴定,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并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7)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省内同行公认的一流人才。

3、竞聘教授**岗位应在教授四级岗位(首次竞聘时可为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上任职五年以上,任现职以来,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国家级教改项目一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人民**特殊津贴获得者;

2)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3)博士点负责人或国家级教学名师;

4)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国家级教学成果三等奖(或等同奖项)第1名;

5)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或国家级精品课程主持人、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

6)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或近三年以来,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1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课题1项,按期完成后,应通过相应组织鉴定,达到国内领先,并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近三年年均横向课题经费到学校帐户15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折减2/3);

7)贡献突出,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员。

4、教授四级岗位按《贵州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推荐条件(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副教授岗位的任职条件。

1、竞聘副教授一级岗位应在副教授二级岗位上任职五年(首次竞聘时可在七级岗位上任职十年)以上,任现职以来,主持地、厅级科研项目或省级教改项目或横向项目一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校级重点课程负责人或校级精品课程主持人或硕士生导师。

2)任现职以来,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或等同奖项)第名;

3)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起骨干带头作用,在本专业领域学术造诣较高的,年度考核优秀三次以上;

4)任现职以来,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完成后通过相应组织鉴定,获得较高评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近三年年均横向课题经费到学校帐户5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折减2/3);

2、竞聘副教授二级岗位应在副教授**岗位(首次竞聘时为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上任职五年以上,任现职以来,主持地、厅级科研项目或省级教改项目一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或等同奖项)第名;

3)任现职以来,业绩较为突出,年度考核优秀二次以上;

4)任现职以来,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完成后通过相应组织鉴定,获得较高评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近三年年均横向课题经费到学校帐户25万元以上(人文社科折减2/3);

3、副教授**岗位按《贵州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推荐条件(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首次聘用的直聘条件。

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教师达到以下条件可以直聘:

一)教授岗位的直聘条件。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长江学者和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由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直接聘入教授二级岗位;

2、符合教授二级岗位学术和业绩任职条件的,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可以由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直接聘入教授**岗位。

二)副教授岗位的直聘条件。

1、符合教授二级岗位规定的(1)至(7)条之。

一、教授**岗位规定的(1)至(6)条之。

一、以及任副教授15年以上并在年度考核中获得3次优秀以上等次的,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可以直接聘入副教授一级岗位;

2、符合副教授一级岗位的学术和业绩任职条件的,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可以直接聘入副教授二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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