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合肥市教育局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经委、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关于中小学教职工学年度考核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原则:“三坚持、三结合”。
、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坚持个人总结、民主测评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测评相结合。
、坚持平时考核和学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
二、考核时间。
每年7月1日始至8月20日基本结束。
三、考核人员范围。
1.每个学年度期间我校在编在岗全体教职工。
2.参加市属学校跨校岗位聘任的教师,按《关于开展市属学校教师跨校岗位聘任活动的通知》(教人[2001]138号)文件精神执行。
3.学校派出学习培训人员,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23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合人发[2005]316号)文件精神执行,由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材料,学校负责考核确定等次。经组织批准去外单位挂职的人员,由所在挂职单位提供材料,学校负责考核确定等次。
非学校派出但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培训、不在工作岗位时间超过半年或病假超过6个月的人员等不参加年度考核。
4.本学期调入人员,由学校征求原学校意见,结合本次测评定等;上学期调入的,由学校测评考核定等。
5.本学年度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本人书面申请,可以不参加考核。
6、在合肥市教育系统人才市场进行人事关系**的人员,同步参与考核,考核材料报市教育系统人才市场办理;学校不占编聘用人员由学校参照在职人员同步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上述人员均不纳入学校优秀指标的测算基数。
7、学校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学校的测评考核打分,但,不纳入学校优秀指标的测算基数,继续由市教育局统一按规定考核程序定等。
四、考核内容、分值及标准。
1、德。1)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参照合肥市教师职业道德考评细则)。
2)分值:优秀:17—20分,合格:14—17分,基本合格:10—14分,不合格:0—10分,加分与减分酌定。
3)标准:参见《合肥市中小学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指标及考核要素分解表》a1项指标。
4)加分因素:素质教育和管理工作效果明显,受到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以上部门表彰(见《加减分细则》)。
5)减分因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利用职权找学生家长办私事或参加学生家长吃请,乱收费,不服从学校的工作聘任和管理,不遵守上级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闹不团结,部门内或部门之间不协作,不能顾全大局,影响学校整体工作,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绩效差。
2、能。1)主要考核业务水平、工作能力。
2)分值:优秀:17—20分,合格:14—17分,基本合格:10—14分,不合格:0—10分,加分与减分酌定。
3)标准:参见《合肥市中小学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指标及考核要素分解表》a2项指标。
4)加分因素:创新教育、创新教学、创新工作有特色,有成效。
5)减分因素:因知识和技能等个人因素造成教学或所承担的工作出现差错,工作无计划、无总结,管理混乱;因能力原因,造成学校工作受损。
3、勤。1)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劳动纪律。
2)分值:优秀:17—20分,合格:14—17分,基本合格:10—14分,不合格:0—10分,加分与减分酌定。
3)标准:参见《合肥市中小学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指标及考核要素分解表》a3项指标。
4)加分因素:不计报酬辅导学生学习,工作勇挑重担,出满勤。
5)减分因素:迟到早退,请病事假,旷课;不经批准擅自利用节假日或学生休息时间给学生集体补课;因拖拉或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不满工作量。
4、绩。1)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工作业绩。
2)分值:优秀:26—30分,合格:21—26分,基本合格:15—21分,不合格:0—15分,加分与减分酌定。
3)标准:参见《合肥市中小学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指标及考核要素分解表》a4项指标。
4)加分因素:工作总结或**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以上部门交流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承担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或管理改革项目取得成果;市、区(县)级教坛新星评比获三等及以上奖励;积极主动指导青年教师,甘为人梯。部门工作成绩突出,受上级表扬或表彰等(见《加减分细则》)。
5)减分因素:所教学生成绩下降幅度较大,后进生转变率低,班风恶劣;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有不良表现,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违反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发生事故等。
5、廉。1)主要考核廉洁从教情况。
2)分值:优秀8—10分,合格:7—8分,基本合格:5—7分,不合格:0—5分,加分与减分酌定。
3)标准:参见《合肥市中小学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指标及考核要素分解表》a5项指标。
五、考核程序及方法:
1.组织领导:成立由学校领导、工会代表和基层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其中基层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
2.考核程序及方法:
1)每位教职工对本学年度的德、能、勤、绩情况进行工作小结、自我评价,并认真填写年度考核表。
2)考核工作办公室公布考核人日常考核情况(出勤、工作量等情况)。
3)个人将符合加分因素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考核办公室审定。由考核领导小组依据《加减分细则》审定个人加减分值并公示。
4)中层以上干部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述职,全体(不少于总人数4/5的)教职工依据考核标准,对每位述职者测评。测评表当场封存,交考核办公室统计。然后召开校教代会,由不少于2/3的教代会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教育局机关派人监督测评全过程。
5)其余教职工分小组(年级组或行政组)进行个人述职,相互进行综合评议打分。另外,各位教师对行政组人员测评打分。测评时,得86分以上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组参加考核人数的30%。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标准对被考核人进行评议、测评打分。测评表均当场封存,交考核办公室统计。
6)考核办公室统计测评结果:
教育局机关来人参加中层以上干部测评结果的统计。统计汇总人员由学校工会委员、教代会代表(原则上是民主评议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被测评人员不得参加。
其他人员的考核结果的统计,由考核办公室组织进行。首先,审核测评表的有效性。得86分以上人数超过本组参加考核人数30%的测评表无效。
对于不足15人参加的测评,采用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取均值统计;对于 15—30人参加的测评,采用去掉2个最高分和2个最低分后取均值统计;对于 30—50人参加的测评,采用去掉3个最高分和3个最低分后取均值统计。
7)个人得分:
教师得分=本组测评得分×60%+考核领导组测评得分×40%+个人加(减)分。
行政人员得分=本组测评得分×40%+教师测评得分×20%+考核领导组测评得分×40%+个人加(减)分。
中层以上干部得分=全体教职工测评得分+个人加(减)分。
8)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办公室提供的每个侧评小组的统计结果,依据得分高低对每位参加考核的同志排序定等。
9)公示考核结果。
10)公示后若无异议,则将考核结果及情况汇总、总结、上报。
11)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自考核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不合格”等次,被考核人对复核意见仍不服,可自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3、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分70分以上(含70分)者为合格及以上等次,50—70者为基本合格,5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优秀等次按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2%(去零留整)。
4、考核中“一票”权重的使用:
1)被考核人在本学年度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的,直接定为“优秀”等次。
获得市级及以上级别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
获市级及以上级别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获省级“教坛新星”称号者。
普通高考本科达线率为50%以上,且重点本科为20%以上,艺术高考本科达线率为70%,且重点本科为25%以上班级的班主任(以在籍生和招办公布的分数线为准)。
在学科竞赛中,所任教班级学生获本学科省一等奖学生1人以上者。
在教学教改、研究性学习、校本教研、新课改等教科研工作中或教学管理等方面获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教职工。
2)被考核人在本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
由于失职,给学校和师生造成较大损害和恶劣影响者。
体罚或侮辱学生,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者。
以权谋私,以教谋私,或乱收费等有违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严重影响学校和教师形象者。
不服从学校的岗位聘任和管理或无理取闹影响教学秩序、工作秩序者。
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连续超假一周以上,或旷工(含无正当理由超假)累计达两周以上者。
所任学科会考首次合格率低于50%者。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及中考,考务工作不认真,造成严重失误有较大影响者。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擅自接电线、窃电或因本人麻痹大意造成校园安全事故者。
3)被考核人在学年度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给予“告诫”。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
非客观原因 ,工作量不满本校教职工平均值的三分之一者。
所任学科会考首次合格率低于70%者。
4)被考核人在本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
工作量不满者。
未经学校允许,在外兼课、兼职、谋求第二职业者。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上级部门或学校安排的继续教育、培训、教科研等活动者。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学校安排的临时性、突击性工作者。
出席全校性大会、考务会、监考、教研活动,全年缺旷、迟到达两次以上者。
5、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的人员,不确定考核等次。
6、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将归入被考核人档案,作为奖惩、评先、晋级、晋升、调资、聘用、聘任及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1)学校给予考核优秀者适当奖励。
2)学校从近3个学年度考核优秀者(至少一次)中推荐市级及以上级别的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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