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 2022-02-21 08:38:28 阅读 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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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库大坝及库区管理。

第三章工程维修养护。

第四章防洪度汛。

第五章供水控制。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工程安全,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库大坝及库区管理。

第三章工程维修养护。

第四章防洪度汛。

第五章供水控制。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海南省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由镇**统一管理,镇**是小型水库运行管理、防洪渡汛、水事纠纷处理的责任主体。镇**要抓好辖区水库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组织防汛、抗洪、抢险,搞好水利工程日常维护,协调解决处理水事纠纷,督促水库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水库管护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水库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库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做好水库工程管理档案记录;

二)维修养护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库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库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

三)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库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四)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

第三条镇**根据本辖区小型水库管理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小型水库管护公司服务外包或小型水库管护队管护承包。

第四条小型水库管护实行合同管理,由镇**分别与水库管护专业服务公司或水库管护队员签订管护合同,水库的运行、管理维护、防汛、保护等职责及管护报酬支付方式必须在合同予以明确,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管护合同报市水务局批准并备案。

第五条小型水库管护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小型水库至少要配备2名管护人员。镇人民**确定小型水库管护员(含服务公司水库管护员)人选后,由市水务局统一组织对其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实行小型水库管护绩效考核制。小型水库管护承包合同期间,由市水务局会同各镇**组织对水库管护工作按季度进行管理考核,汛期不定时进行抽查,考核成绩记入管护服务公司或管护队工作档案。根据考核等次支付管理费。

第七条在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的同时,镇**可以对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水土资源综合开发和承包经营。承包经营须报市水务局审核备案。

承包经营不得影响水库安全、不得妨碍水库正常运行、不得污染水体、不得破坏环境;承包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八条小型水库经营收益主要用于水库的维修养护。

第二章水库大坝及库区管理。

第九条小型水库的管护范围。

小型水库管理范围:设计洪水位线或土地征用线以内区域。

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小(一)型水库(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0万立方米)为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米(水平距离,下同)内的区域,小(二)型水库(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万立方米)为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米内的区域。

小型水库安全保护区:主副坝、引水工程拦河坝、溢洪道、电站、水闸周围50米以内区域,水轮泵站、压力管道、机电排灌站和变电站等水工建筑物以及管理机构工作区边界外30米以内区域。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侵占和损毁主坝、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管)及涵闸等工程设施;

(二)移动或破坏观测设施、通信、动力、照明、交通及其他设施;

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构筑物、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开展集市活动等;

(四)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毁损警示牌、界碑、界桩等标志;

(五)在坝堤上垦植、铲草、放牧、种植树木、移动护砌体;

(六)在水库内筑坝拦截分割水面,或者填占水库,缩小库容;

(七)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

(八)非专管人员擅自启闭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及其他设施;

(九)擅自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丢弃有毒垃圾,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物。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库水工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功能和性质,兴建工程或者其它建设项目,占用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和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需征得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市水务局批准,确需占用的,由占用单位按现价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二条在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多种经营活动,需征得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市水务局的批准。实施经营过程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等有效措施。

饮水水源水库由市**划定水源保护区,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或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三条在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垦荒和种植,已在禁止开垦的区域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要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第十四条水库大坝运行管理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管理记录,明确管理职责。

水库管理制度应包括巡视检查制度,防汛值班制度,工程养护、设备维修制度等。

第十五条水库大坝运行管理要坚持巡视检查,通常汛期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非汛期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应记入管理登记簿。

检查内容有:

一)大坝。坝顶:有无裂缝、异常变形、塌陷、积水等现象;防浪墙有无开裂、挤碎、错断、倾斜等情况。

迎水坡:护坡是否损坏;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植物滋生等现象;近坝水面有无冒泡、变浑或漩涡等异常现象。

背水坡及坝址反滤体: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散浸、冒水、流土、管涌现象;排水系统是否通畅,有无兽洞、蚁穴等隐患;反滤体有无异常破坏现象。

坝体与岸坡连续处有无裂缝、错动、渗水;两岸坝端区有无裂缝、滑动、崩塌、溶蚀、隆起、塌坑、异常渗水和兽洞、蚁穴等。

坝址近区:有无阴湿、渗水、管涌、流土或隆起等现象;排水是否良好。

坝端岸坡:绕坝渗水是否正常,有无裂缝、滑动迹象,护坡有无隆起、塌陷或其它损坏现象。

二)输水洞。

进口段:有无堵塞、淤积、崩塌。

出口段:放水期水流形态、流量是否正常,停水期是否有水渗漏、有无堵塞、淤积、崩塌;排水沟是否通畅,有无堵塞、淤积、崩塌。

三)溢洪道。

进口段导流墙有无裂缝、坍塌、淤堵或其它阻水现象,流态是否正常,堰顶、胸墙、边墙、底板有无裂缝、渗水、剥落、冲刷、磨损、空蚀等现象,伸缩缝、排水孔是否完好。

第十六条水库管护员要经常巡视检查水库库区,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危害工程安全的各类活动。

第三章工程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应遵循“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

第十八条水库工程除险加固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或委托镇实施,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岁修和日常养护由水库管理所制定维修计划报镇**,由镇**组织实施,或者水库管理所根据镇**的委托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镇财政从维修养护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水库工程的养护应做到:

一)保持坝体完整,坝体、坝面如有坑洼或裂缝应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及时修补和做好处理工作;

二)保持坝坡排水畅通,及时清除坝坡的杂草和积水,不能因杂草和积水妨碍大坝的安全监测,坝坡杂草高度不得超过10cm,混凝土护坡不得有植物滋生;

三)保持溢洪道畅通,不得堆放弃物或人为缩小过水截面;

四)保持启闭设备开、关灵活可靠,各连接件完好无损,做好机件润滑和除锈防锈工作,钢丝绳经常涂抹防水油脂,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清洗保养;有电动卷扬装置的启闭机,机体表面要保持清洁,联接件保持紧固,转动件保持润滑,限位装置灵活可靠,滑动轴承的轴瓦、轴颈无划痕或拉毛,轴与轴瓦间隙符合规定,滚动轴承的滚子及其配件无损伤、变形或严重磨损,制动装置动作灵敏、灵活可靠;

五)保持输水涵洞畅通,进水口应采取措施防止堵塞洞口,出水段要保持沟渠畅通无淤积,及时清理淤积砂土和杂草枯枝;

六)防洪物料要按每米坝长配1立方砂石料的标准配齐,设立明显标识,并经常检查,防止遭盗窃和破坏;

七)保持水情观测设施(观测井)、管理房和水库警示牌、标志等设施完好;

八)保持进库防洪公路畅通,保持路面平整。

九)有水电站的小型水库,电站设施管理维护按其专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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