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高频考点八

发布 2022-02-18 15:22:28 阅读 8663

2023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高频考点八。

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涉及到的考点有很多,比较难集中。因此,对这些高频考点的知识点进行了分篇整理。以下是2023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高频考点八,希望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施工合同跟踪与控制。

承包单位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必须对合同执行者的履**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控制,确保合同义务的完全履行。

施工合同跟踪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承包单位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对合同执行者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和检查;二是合同执行者本身对合同计划的执**况进行的跟踪、检查与对比。

合同跟踪的重要依据是合同以及依据合同而编制的各种计划文件;其次还要依据各种实际工程文件以及管理人员对工程现场情况的直观了解等。

合同跟踪的对象包括:承包的任务;工程小组或分包人的工程和工作;业主和其委托的工程师的工作。

合同实施偏差分析的内容包括:产生偏差的原因分析;合同实施偏差的责任分析;合同实施趋势分析。

合同实施偏差处理调整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合同措施。

施工合同的索赔。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考试100,超高通过率的考证平台!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时,被索赔方所采取的适当反驳、应对和防范措施,称为反索赔。

1.施工合同索赔的依据和证据。

索赔的依据主要有: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惯例。

索赔证据是当事人用来支持其索赔成立或与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索赔证据应该具有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关联性、有效性。

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施工合同索赔的程序。

索赔工作首先是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意向通知要简明扼要地说明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单事实情况描述;(2)索赔事件的发展动态;(3)索赔依据和理由;(4)索赔事件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要求进行审核和质疑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1)索赔事件是属于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还是第三方的责任;(2)事实和合同的依据是否充分;(3)承包商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4)是否需要补充证据;(5)索赔计算是否正确、合理。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条款,对承包人提出索赔的处理程序如下: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办理。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如下:(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反索赔的工作内容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止对方提出索赔,二是反击或反驳对方的索赔要求。对索赔报告的反击要点为:

索赔要求或报告的时限性;索赔事件的真实性;干扰事件的原因、责任分析;索赔理由分析;索赔证据分析;索赔值审核。

施工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和履行完毕以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

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的程序、工程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做出的变更。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主要是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合同变更的管理也主要是进行工程变更的管理。

工程变更的原因一般主要有业主、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部门等有关主体的原因,以及工程环境、合同实施过程**现新的情况、产生了新技术或新知识而需要变更等。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工程变更的程序:(1)变更的提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认为可能发生通用条款约定变更情形的,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对于已经发生通用条款约定变更情形的,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合同约定情形的,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做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2)变更指示。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变更的估价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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