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3年9月18日公布的第1号令《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考勤制度》内有关年休假条款作具体要求和补充,经公示后发布,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目的。
规范年休假管理,保障员工休假待遇,提供可行性制度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 本规定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全体从业人员。
二) 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签订劳务合同的聘用员工管理有其它相关文件的从约定,无则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 实习、见习人员管理有其它相关文件的从约定,无则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有其它相关文件的从约定,无则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 本规定未列明的其它与本公司发生实质用工关系人员的管理有其他相关文件的从约定,无则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责。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写,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公司各部门积极配合,全面执行。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一) “累计工作时间”
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截止员工入职报到日,员工有义务提供在进本公司前按规定可计入累计工作时间的相应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指社保缴金账单或记录、劳动手册工作经历记录(仅适用于沪籍人员)、离职证明(仅适用于非沪籍人员)。员工不提供或经人力资源部通知后仍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按公司掌握的材料计算累计工作时间。
上述书面记录以社保缴金账单或记录为主,劳动手册工作经历记录、离职证明为辅。
除以上书面记录判断依据外,其它形式的可追溯的书面证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累计工作时间”是确定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唯一依据。
二)“连续工作”判断依据。
一般以员工单位缴纳社保记录连续性作为判断依据:
1)上一家工作单位缴纳社保记录月份与本单位入职月份连续的,视该员符合《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连续工作”规定。如社保缴费连续已满12个月及以上的,其年休假天数按照入职日起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如社保缴费连续未满12个月的,其年休假天数按照待其满足该条款后次日起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2)上一家工作单位缴纳社保记录月份与本单位入职月份未能连续的,视该员未符合《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则该员工应在本企业服务满12个月以上方可享受年休假,其休假天数按照本企业服务满12个月后次日起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不足1整天的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五条年休假天数。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未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七条管理权限。
年休假采取预报分级审批制,以不影响公司业务、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准绳。请假审批权限及请假程序如下:
一) 年休假请假审批权限。
1、管理中心编制员工:
1)经理级及以上员工请假的,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初审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2)经理级以下员工请假的,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
2、业务中心编制员工:
1)营业部/城市总经理级员工、请假的(含储备),报分管领导审批;
2)团队经理级员工请假的,经营业部总经理初审后报城市总经理审批;
3)理财经理级员工请假的:
年休假天数累计10天(含)以内或单次年休假天数5天(含)以内的,经团队经理初审后报所属营业部总经理审批;
年休假天数累计超过10天的或单次年休假天数超过5天的,经团队经理初审、所属营业部总经理复审后报所属城市总经理审批。
二)请假流程。
员工享有年休假应事前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获准后方可用假。请假事由应如实填写,职务重要或假期较长者,应明确职务**人。
员工需申请使用时,请直接按要求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权限领导批准后将此表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三)请假预报规定。
一般情况下,员工享有年休假前应事先预报请假,具体如下规定:
1、连续请假天数≤5天的,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天<连续请假天数≤10天的,须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天<连续请假天数≤15天的,须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第八条时限规定。
一)在公司特定时期内,不予审批和安排年休假。
二)一般情况下,采取员工自报和组织安排相结合实施年休假,年休假应优先抵充病假、事假等各类假期,年休假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段使用:
1、员工提出申请的,各级领导应积极安排,落实员工休假。
2、员工未提出申请的,各级领导应根据业务需要,全年度统筹合理安排。原则上当年度年休假应于当年12月中旬前全部使用完毕,一般不跨年度使用,部门应确保组织安排落实休完本部门所有员工年休假。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依法不作其他方式补偿。
3、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员工休完年休假需跨一个年度安排的,由相关部门于当年12月上旬前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员工本人书面认可同意后经人力资源部门复核确认,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4、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完年休假也不能安排跨一个年度休年休假的,由相关部门于当年12月上旬前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员工本人书面认可同意后经人力资源部复核确认,报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批准后,根据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时间按规定一次性核算年休假工资报酬,于次月发薪日一并发放。
5、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休或未休满年休假的,应当在离开公司前自行休满,公司应当为其休满年休假提供相应的条件。员工如未休满年休假即离开公司,视为放弃年休假,公司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6、公司如组织员工在工作时间进行外出旅游等集体娱乐、休闲活动,可扣除参加活动员工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九条年休假以8小时/天作为核算单位,根据实际排班时间折算休假时间。休假时间应以整数自然天为单位,其中差异部分的时间,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酌情予以安排调整。
第十条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内容与国家及工作所在城市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及工作所在城市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若与以往制度规定相关条款有所相抵触的,则以本制度为准。
三)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编制,于2023年3月已向全体员工公示。
四)本规定报公司总经理核准、颁布,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五)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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