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发布 2022-02-09 00:58:28 阅读 7197

1.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评定,凡符合基本标准者,可评为合格。

凡有突出问题,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基本标准,可暂不打等第,但要将突出问题如实记载。

有见义勇为等行为得到省市有关部门表彰;在关心集体、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省市有关部门嘉奖的,将具体内容填写在相应评价项目的“突出表现”栏中。

2.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评定等第分a、b、c、d四级。

凡符合基本标准者,视情况可得b或c;不符合基本要求者,得d;凡符合标准并有突出表现,且有详细、明确证据的(以附件形式提供),经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可得a。

凡得a等第的学生,必须有突出表现的有效记载,否则,视为无效。例如: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a:综合实践活动成绩显著,得到社会的公认或权威部门的认可;学习主动积极,各科成绩一贯优秀;小创造、小发明经过专业评价机构认证或者在省市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文学艺术作品;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a:达到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规定的四级水平;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比赛前六名主力队员、市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单项前四名或集体比赛前四名主力队员;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a:在校内外大型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美术等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含集体项目);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项**、美术等比赛中获一等奖的(含集体项目) ;其他。

3.综合素质的总评:

(1)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为合格,其它8项中有6项以上(含6项)评为a,且无c、d者,总评为a等;

(2)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为合格,其它8项中有4项评为a,无d者,总评为b等;

(3)8项中有2项以上(含2项)评为d者,或本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总评为d等;

(4)其余的情况总评为c等。

综合性评语是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的整体描述。

各地各校可结合实际在此表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三、组织实施。

(一)工作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名单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应包括明确的评价标准、清晰的评价程序以及相关责任人等内容),并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申诉和复议申请。

2.班级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有条件的也可聘请家长或社会人士参加),班主任任组长,具体负责对班级中每个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二)评价程序及规定。

综合素质评价一般按照学生自评--同伴互评--教师评价--学校评价的程序进行。

1.学生自评:评价前应组织学生认真学习《评价方案》,广泛宣传评价目的、意义,每个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班级展示自己成长记录中最有代表性的内容,对照《评价方案》的六个方面要求进行自我评定。

2.同学互评。全班(或小组)所有学生对每个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班主任组织汇总。

3.教师评价。班主任牵头召集学科教师共同按六项考评内容逐条为每个学生进行综合评价。教师评价组成员应参加学生自我评价活动、考察学生的成长记录袋,主动了解被评价学生的情况。

4.学校评价。各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综合学生自评、同学互评与教师评价意见,确定被评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第,报经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评价结果必须在班级公示。

5.学生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间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复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诉或复议之日起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和程序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三)评价要求。

1.《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每个学生每学期一张,并在六个学期表的基础上形成初中三年的总表。

2.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袋。成长记录袋中包括每学期的评价表、三年的总表,学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突出表现的材料以及其他有价值的材料。

成长记录袋进入学生档案。

3.学校在组织实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学生自评、同伴互评、任课教师评价、班主任评价、学校评价等方式进行评定。通过评价激励学生成长。

4.在学期末和毕业前,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将评价表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各评价内容得a等第的学生应在校园内公示15日以上。

四、保障制度。

(一)公示制度。在开展评价工作期间,学校要将综合素质评价内容、方法、程序及评价结果使用、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各班级评价小组名单等向社会公示,评价结果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调查处理。

(二)举报和申诉制度。学校要设立举报**,学生、家长、教师或社会其他人士若对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结果等环节的公正性存在质疑,可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评价领导机构逐级举报或申诉,评价领导机构要对举报或申诉做出答复或处理,并对各项举报、申诉及处理过程和结果作详细记录。

(三)信用记录制度。为了防止综合素质评价过程**现弄虚作假行为,对所有参与评价人员及学校建立信用记录,将信用记录作为考核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学校、个人的年终评估。对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

对评价人员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其评价资格外,三年内不得晋级、评先,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追究相应责任。

(四)监督制度。学校评价领导小组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质量评估,及时改进和纠正评价工作**现的问题和矛盾。在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凡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不定期组织对学生的理化生实验操作能力和**、美术、体育等项目a等第的学生进行抽测。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评价程序操作的,一律取消其相应的等第,并将抽测学生的有关情况记录在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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