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复习

发布 2022-01-11 21:53:28 阅读 5058

经济法。

1、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答:从我国人民法院的级别设置分为: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区(县)人民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争议标的大小、案件争议性质对社会影响面的大小、分别由级别不同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争议标的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的不同,确定受诉人民法院的规定。如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就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等。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诉讼管辖。它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因为它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而且还排除了打官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在我国,专属管辖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二审终审制。

答: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

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法定期限为15天)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召集的程序、特别决议事项的范围,表决比例的要求,一般决议事项的范围,表决比例的要求。

答:股东会的特别决议有以下方面: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会对特别决议进行表决时,表决的决议通过为“全体”股东的“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不是股东人数过2/3),决议的会议记录要全体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即可。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经出席会议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称之为普通决议。(书本p80)

4、合伙企业的种类。

答: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同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出资的财产形式,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以及其他权利义务。

答: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存在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法院在执行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6、普通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出资的财产形式,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收益和亏损的承担。

答:新法规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的出资可以采用现金、其他财产或已经提供的劳务的形式,也可以用期票或承诺交付现金或财产或履行劳务的形式。

有限合伙的有限责任形式将投资者风险控制在投资额范围内。

有限合伙既摒弃了普通合伙盈利依照各个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的办法又扬弃了公司制完全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办法,而采取独特的相对固定比例的分配办法。按有限合伙协议通常的惯例,有限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可分享80%的盈利;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者可分享20%的盈利。[

7、普通合伙人退伙后的法律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答: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的合伙人对原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免除无限连带责任。

8、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包括哪些?

答: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竞业避让,是指企事业单位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2023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9、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

答: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0、代位权。

答: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偿还债务人之债。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限制。

11、撤销权。

答:《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中有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2、要约的构成要件、撤回和、撤销。

答:(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

(3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而且须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13、承诺的构成要件和撤回。

答:一项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依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承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承诺欲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就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舍此便不能成立合同。

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4、普通合伙人转让投资份额的规定。

答: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则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1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投资份额的规定。

答:1.欲转让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中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2.转让出资中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3、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4.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或《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过中方股东的上级**部门审敏;并报送***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

6、召开股东会议,表决修改公司章程。7.就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及其出资变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8、必要时进行转让出资公告。

16、无效合同的种类和法律后果。

答:有五种: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承认和保护。

17、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和法律后果(三种)

答:1、重大误解 2、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3、显失公平。

撤销权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18、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答: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履行风险的,先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9、违约金和定金的适用。

答: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依照合同的预先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惩罚性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对违约行为的制裁,以确保合同的履行,故惩罚性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并无直接联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20、赔偿损失的范围。

答: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当事人又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1、继续履行的适用。

答: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2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答:我国《公司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五项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万元以上)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3、股份****的注册资本。

答:股份****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设立的是全部股本,募集设立的是35%股本。

24、股东的分红权和表决权。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也称为特别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经出席会议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称之为普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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