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复习

发布 2022-01-11 21:51:28 阅读 3933

《经济法概论》自考名词解释。

第1章企业法。

1.企业:指依法成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外商投资企业: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5、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7、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8、退伙: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

9、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0、当然退货: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

11、除名退伙:指因合伙人出现特定的事由,由合伙企业将其开除而引发的退伙。

1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13、外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公司法。

1、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2、两和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3、股份****:指将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经营活动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6、封闭式公司:指公司**不能在交易所挂牌,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7、公司法: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公司的设立: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9、公司的成立: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

10、公司名称:表示公司性质或特点,并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标志。

11、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

12、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

13、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如甲、乙、丙三个公司合并,其中甲公司存在,乙、丙公司消灭。

14、派生分立: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如甲公司中分离出乙公司,甲公司扔得以存续。

15、新设分立:指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如甲公司分离成乙公司和丙公司,甲公司消灭。

16、实缴资本:指公司股东向公司已经实际缴纳的资本,包括现金及其他财产。

17、注册资本:指在公司登记成立时填报的财产总额。

18、授权资本: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以募集的全部资本,它不需要在公司成立是募足,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

19、发行资本:是公司发行的股份总额,是每股发行价与股份总数的乘积。

20、公司资产:是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拥有的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

21、公司债:又称公司债券,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

22、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23、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股东权益事宜拥有最高决策权的公司权力机构。

24、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

25、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但不是必设机构,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

2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7、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不存在于公司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交易和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董事。

28.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9.破产程序清算: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进行清算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为破产程序清算。

破产程序清算适用《破产法》而非《公司法》的规定。

30.分公司:指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1.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章破产法。

1、破产: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2、破产法: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破产申请: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4、破产管理人: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

5、债务人财产: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6、债权人会议:指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也是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

7、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发生的债务。

8、重整:指债务人符合破产或可能破产的情形,但仍有挽救希望,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以期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清偿能力的法律程序。

9、破产和解: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之间达成的解决债务纠纷的一揽子谅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10、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达成的协议。

11、破产宣告: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12、破产财产:指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止期间,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13、别除权: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4、追回权:指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时间内和案件受理后实施的,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处分的财产依法由管理人追回该财产的权利。

第四章合同法。

1、合同:是指平等主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3、要约邀请:是指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4、承诺的撤回: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前撤回其承诺。

5、承诺的撤销:只要约人对已经生效但尚未获得对方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效力的意思表示。

6、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

7、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意义在乎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

8、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对已经生效但尚未获得对方承诺的要约消失其效力的意思表示。

9、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并由不特定当事人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性的条款。

10、合同的内容: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意思表示,表现为合同的条款,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11、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

12、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

13、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特定的期限,并将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界限。

14、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

15、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16、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17、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

19、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一方在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也可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权利。

20、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1、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

2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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