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 法学

发布 2022-01-11 21:48:28 阅读 3061

经济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串通招投标: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p212

2、商业贿赂: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p211

3、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p212

4、诋毁商誉: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p260

5、产品质量认证:是指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6、生产许可证制度:。。

7、缺陷产品:是指因产品设计上的失误或生产线某环节上出现的错误而产生的,大批量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或危害环境的产品。

8、产品召回制度:指由于生产者的原因造成某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的缺陷产品,由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产品安全危害的活动。p261

9、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220

10、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违法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p218

11、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p222

1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定交易、地区封锁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p224

13、内部审计:指有部门或单位内部相对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核和评价,查明其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专职经济监督活动。p297

14、税目: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范围的具体体现。p381

15、税务管理制度:

16、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简答题:一、辨析“回扣”与“折扣”

1.所谓回扣,是指因购销活动而在账外、暗中给予或者接受对方的现金、实物。换句话说,就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2.所谓折扣,是指在购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或接受的**优惠。换句话说,折扣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减让,而退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所以折扣也称让利,即**让利。

3.回扣与折扣两者区别。

1)“帐外暗中”与“明示和如实入帐”是回扣与折扣的本质区别。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明示并如实入帐”即为折扣,“帐外暗中”即为回扣。折扣是企业正常的商业**行为,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回扣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法律严格禁止。

由于折扣与回扣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有的经营者假折扣之名,行回扣之实,这需要在实践中予以甄别。

2)当事人上的差别。折扣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而不能给其经办人员;回扣既可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落入单位小金库,也可能给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落入其个人腰包。二、简述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1、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是消费者自主权的直接、具体的体现。2、内容和种类:(1)自主选择经营者。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3)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

三、简述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的条件是:

1、质量保障,包括商品质量安全;商品质量能保证其应有的使用性能;符合经营者在其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上或产品说明中标示的产品标准。2、**合理3、计量正确。

4、有权拒绝交易。

四、简述经营者“三包”义务1、《消费者权益保**》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亦即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经营者应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三包责任和其他责任。五、简述消费者维权的各种方式及其特点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这是最常用的方式,具有方便、简捷、节约、及时等优点,缺点是无强制执行力。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简述不当有奖销售的主要形式1、欺诈式的奖售2、不当推销的奖售3、高额**式的奖售七、“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八、消费者权利保**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1、我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规定见于《消法》第49条,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2、适用条件:

(1)权利的主题必须是消费者(2)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3)消费者受到损失。

4)消费者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

3、功能:补偿功能、制裁功能、威慑功能、鼓励功能。

九、比较产品的“瑕疵”与“缺陷”1、概念上的区别。

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缺陷产品不符合上述两个标准。

产品瑕疵:指产品不具有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瑕疵产品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

2、构成要素不同:产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缺陷,则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3、主观归责原则不同:产品瑕疵主要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经生产者、销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只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则实行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原则。

对销售者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和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生产者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造成损害,生产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4、赔偿顺序不同:产品瑕疵的赔偿责任是先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对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才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此,赔偿顺序有先后之分。而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则无先后顺序,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5、适用责任不同:产品瑕疵主要是适用违约责任,如果有侵害财产和人身权的事件发生,才适用侵权责任。产品缺陷则是既可以适用违约责任,又可以适用侵权责任,由受害的消费者选择其中之一。

6、诉讼时效不同:产品瑕疵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而产品缺陷的时效则有所不同。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7、免责的不同。瑕疵产品经明示后可上市,可以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接受与否,且经明示后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缺陷产品不可以上市,不可以接受。缺陷责任免责条件为(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十、简述产品责任及其构成要件、豁免事由。

1、产品责任概念:因产品存在缺陷,造**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2、生产者责任:(1)构成要件:

a产品存在缺陷,设计、制造、指示、上的缺陷b发生损害c损害与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2)免责事由: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b产品投入流通时,致害缺陷尚不存在。

c以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3、销售者责任的要件:a存在缺陷。

b发生损害。

c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d销售者具有过错。

e若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供货者的,则自行承担。

十一、税收的含义以及“税收三性”:

1、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2、税收三性:

a、税收的强制性。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

b、税收的无偿性,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的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

c、税收的固定性。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

十。二、简述税收强制措施: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下采用。

2、具体措施包括两种:a、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b、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法律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限制:税法规定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扣押、查封、拍卖之列。

十。三、比较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p421

a.税款的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b.

税款的补缴。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的时间是3年以内,超过3年以后则不可再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

c.税款的追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己失误所致,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不仅应追征税款,还应追征滞纳金。追征的时间一般是3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5年。

十。四、简述税收保全措施:p419

一)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是:

a、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b、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人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c、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d、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二)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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