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计划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我国计划法律制度的现状
虽然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国家管理经济的主要手段,但是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形式意义上的计划法,也没有形成有效的计划法律体系。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任何计划法律规范。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有关国家计划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对加强当时的计划工作和完善计划法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情况的变化,特别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原有的计划法律制度已明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了。经过近几年的法规清理,我国原有的关于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大多被废止。
目前,我国计划方面的立法不仅滞后于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而且也滞后于宏观调控其他方面的立法,在整个宏观调控立法中是最为薄弱的。
我国计划法律制度的完善
首先,要增强计划程序的民主性,包括通过立法作出有关公听会、审议会、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制定过程表达意见等具体的程序规定。其次,要增强计划程序制度的公开性,让制定计划的过程置于民众的关注和监督之下。再次,要增强计划程序的科学性,包括通过立法作出有关咨询专家意见、采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手段进行定量分析**等具体规定,使计划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比如建立健全计划的社会参与制度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民主的要求,也是保证计划工作科学性、合理性的要求。
这种社会参与的制度应当在我国计划法中得到明确的体现和充分的保障,是完善我国计划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课题。
四) 计划法律制度的救济制度
计划法律救济制度,是指规定在计划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不能正常享有和权力不当行使时,依法对其加以纠正或补救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对于有效地控制计划权力、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计划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计划内容具有概括性和宽泛性,往往使计划管理主体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没有相应的法律救济,则易使计划的执行偏离其既定方向,还可能导致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滥用。
计划的法律救济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综合性的救济制度,包括权力机关的救济、行政机关的救济和司法机关的救济等。而且,除少量的是专门针对计划行为的以外,多数还是针对一般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
六。思考题:你对计划法律制度的完善还有何建议?
七。参考资料: 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发展计划》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市场和计划法:对计划的两次限制——试论计划法若干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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