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业

发布 2021-05-05 14:06:28 阅读 9135

班级:园艺1102班姓名:武彩平学号:1101613223

一、简答题。

1、新《企业破产法》与老《企业破产法》相比有哪些区别?

答:新法与旧法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

1)新法较旧法更加规范和完善:旧法存在很多不完善、不规范的地方,在新的形势下又难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2)适用范围更广:旧法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即指国有企业),而新法将所适用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

3)清偿顺序不同:旧法有规定对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给破产费用后,再按清偿顺序清偿;而新法主要所体现的是: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扣除了破产费用后,再按清偿顺序清偿。

由此看来,新法的清偿顺序是真正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

4)国有企业的破产将不再受到特殊照顾:旧法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而新法使用范围扩大了好多,涉及方面更广。

5)一些金融机构也将破产:金融机构的破产与一般企业破产相比有其特殊性,旧法它不涉及到金融机构。但新《企业破产法》规定,对金融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时候,金融监管机构可能向法院提出申请,对被整顿的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可以终止。

6)假破产,真逃债或损公利已将被明令禁止:旧《企业破产法》对造成企业破产的企业主要领导人要负什么责任都没有提到。而新法规定,将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破产困境企业有望“复合”:旧的《企业破产法》,当一个企业破产后,就基本注定他“永久死亡”的命运。而新法刚“引入重整制度”,也就是提出申请破产后,陷入困境的企业依然有可能通过有效的重整避免破产,这样就可能使陷入困境企业死而复生。

2、《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主要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十一条禁止的不正当行为:

1)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7)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销售商品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11)串通投标行为。

3、依据《消费者权利保**》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答:《消费者权利保**》所列举的消费者权利主要表现在: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4、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包括哪些?

答: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

2)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3)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论述题。

1、谈谈你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认识。

答: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当法人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不当控制或操纵,己不再具有独立性时,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这种法制制度是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合理与必要的手段,有效地维护和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了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至偏向和被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对法人制度的否认,而且是对法人制度的必要补充与升华,正是“刺破公司面纱”法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与正义性。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充分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这构成了公司法律制度的一堵坚实的墙,而如果这面墙出现漏洞时,不是将这面墙全部推倒,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完全消灭,即对公司进行解散,而是由国家权力介入其中,赋予公司债权人特定的权利,在不全面否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前提下,追索违法股东的责任,从而以最小的成本重新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精髓的所在。

2、结合“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区**直接入市操作案谈谈你对经济法理念和基本原则的认识。

答:“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直接入市操作案中,香港特区**动用了上千亿港元买下市场6%的股权,成功击退了炒家们的疯狂沽售,致使炒家认赔离场。2024年9月,香港特区**的金管局和财政局先后推出7项和30项金融管制措施。

本案例中,香港特区**一方面动用近千亿港元直接进入市场操控,另一方面通过推出金融管理措施对香港经济实行宏观管理和调控,表明现代经济生活中,国家对经济关系的直接干预、管理与参与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规律。

经济法理念由两部分构成:第一,是对实然的一种理论升华;第二,是应然信念下的理想建构。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灵魂,是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最高原理,是区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志;理念原发于意识,是经过理性打磨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意识,是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石范畴;经济法的理念处于经济法价值论的最高位阶,居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核心环节,经济法的理念同经济法的价值、基本原则、功能四者一起构成了经济法的价值论中的四大基本概念范畴。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律应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 是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协调经济原则、效率公平原则、利益兼顾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四个方面的内容。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必须依靠一定的标准,即具有独立性和统一性。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即可以弥补经济法律规范的不足,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条文亦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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