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业

发布 2021-05-05 12:59:28 阅读 1540

姓名:高斌。

院系:旅游管理学院市场营销专业。

年级:大二。

学号:20133230204

通过这学期对经济法概论的学习,我掌握了很多经济法方面的基础知识,初步了解了经济法的相关内容。同时作为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在一学期的经济法学习以后,我也对相关的专业知识有了一个更全面、更广泛深入的了解, 对我们学好专业课,更好的理解经济社会的规则,以及为将来职业生涯的准备都有极大的好处。本文,即是我对经济法中的专利行为的认识的简单阐述。

前段时间,印度德里高等法院裁定,小米侵犯了爱立信的标准核心专利组合(sep),并下发了禁令,要求小米停止在印度销售和进口手机。国内中兴华为专利巨头向已向小米、oppo、vivo等厂商发送了“律师函”,一时间专利国内手机市场顿时鹤唳风声,专利及专利权也再次成为市场的关注热点。三星与苹果的“千年”专利大战,htc因苹果的专利战失败禁售而一蹶不振。

时间继续往前,跨国公司向中国***发起的专利大战。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六大技术开发商组成的6c联盟向我国100多家***生产企业发出书面通牒,索赔举额专利费。由于中国大多数企业缺乏在专利方面的积累以及专利保护意识的不强,中国企业在专利积累上存在着极大的短板,而随着中国企业的崛起发展,走向海外,专利已经成为极大的拦路虎。

因此,中国企业必须深化对专利的认识,不断加强专利积累,熟悉灵活运用专利法,为将来的专利风险未雨绸缪。

一、专利侵权行为概述。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是2023年5月29日由当时的国民党**颁布的《专利法》,但该法在解放前并没有施行。2023年3月,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开始筹建专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是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该专利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专利制度的开始。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们不断地对他进行修改和完善,到2023年8月25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专利法的不断普及,我国专利申请量已达每年十几万件,相应地,专利纠纷也大幅增加,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也做了更符合世界趋势的规定,采取惩罚性的补救手段以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权益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利侵权行为的界定:即在专利有效期类,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专利行为。

二、专利侵权行为形态。

专利侵权的形态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首先要具备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两个要件。其形态可分为二类:一类是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另一类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这两种行为均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1、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此类专利侵权是指侵权专利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并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具体形式:

(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2)使用他人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此类专利侵权是指非专利人在自己的非专利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专利产品的行为。

根据《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有以下四种形式:

1)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 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另外,与假冒他人专利相近的行为是冒充专利,即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冒充专利行为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专利侵权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在我国《专利法》2023年8月25日修改以前,其中关于主观过错的规定仅有一条,即第62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作为一种例外,不视为侵权。

我国专利法没有采用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场合用了一种混合的归责方法——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

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能证明其产品合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销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合法”时,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注意的是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的责任。

也就是对善意的销售或使用者来说,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这种混合原则的使用范围不能延及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和进口采用的是“绝对保护”,制造或进口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与行为者的主观意图无关。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形式有制造、使用、销售、(平行)进口;对外观设计的侵权形式有制造、进口、销售。新法第ll条对侵权行为的列举又多了一项:许诺销售。

许诺销售是指明确表示愿意**某种产品的行为,如订立销售合同、展览、演示、广告等行为。这是对传统侵权理论的突破。我国传统的侵权法理论认为,构成侵权的必须具备要件包括“损害事实的发生”,原法也以此为立法理论,而新法将“即发侵权”理论引入了立法,这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根据新法,前述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权利人有权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各种合法手段制止这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因为侵权尚未实际销售,如果因为许诺销售者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如广告行为扰乱了市场,使专利权人的销售量下降),其赔偿损失责任的承担是否因其主观过错的有无而有所区别,法条中并未列明,应和制造、进口一样,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专利侵权构成要件。

专利侵权责任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含四个方面: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那么对于专利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有擅自自使用专利权人专利的行为。

侵权人擅自自使用专利权人专利的行为。如侵害人明知某产品为专利产品,却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产品。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承担侵权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原则,但也有例外。

例如《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2、实施行为以营利为目的。

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但应该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五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包括: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能证明其产品合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五点即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3、实施的技术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具有相同或近似性。

即行为人实施的技术与专利权人的技术完全相同,就构成侵权;实施的技术与专利权人的技术不完全相同,但核心技术是相同的,也构成侵权。

4、专利权人的专利必须为有效的专利。

专利是有有效期的,在我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10年,只有在保护期内专利权人才有独占权,如果过了有效期,则该发明创造就进入了共有领域,任何人都可实施,也不需要经原专利权人的许可,也就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了。另外,如果专利因为其他原因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被视为自使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五、专利侵权的证明责任。

专利侵权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试试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照原被告之间分配的,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会出现一种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

“专利侵权诉讼就很难涉及新产品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与专利方法的证明”即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

六、专利侵权的责任。

侵犯专利权是违反《专利法》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因为专利涉及到专利发明创造的所有关系和流转关系,影响到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合法受让人、被许可人的权益,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所以,为了防范来自各方面的侵犯,有必要运用立法手段设置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法律保护措施,确认权利,调整关系,维护秩序,保障有关专利的各种权利的实现。

无论是行政程序还是司法程序,其处理都包含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形式。

1、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专利法对专利侵权主要是采用民事制裁,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处理侵权的时候,主要是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两种形式。停止侵权是最有效、最直接的防止继续侵权的方法。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侵犯专利的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停止侵权。

同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可以请求采取预防措施,如处置已经生产出来的侵权产品等,人民法院可以做出诉讼保全的裁定,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诉讼保全措施等。专利权人一旦证明了侵权的事实,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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