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工人俱乐部提供家具展销场地,并为参展的家具厂提供担保。在该展销会上,甲单位等十多家买方分别与华泰家具公司签订一份购买家具的合同。甲与华泰的合同价款为1800圆。
甲支付了定金1000圆。
临近交货期,甲对华泰不很放心,派人去华泰公司查看,发现所谓华泰公司只是一个简易工棚,只有一些简易工具。其已完工的8套家具质量与参展样品相差很远。甲要求退货,取回定金。
华泰则声称,退货可以,但定金不可能退,这是对违约的惩罚。甲旋与工人俱乐部协商,未果。甲起诉。
法院又查明,华泰无执照,其参展样品不是华泰生产的。
1首先依据《担保法》工人俱乐部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为参展的家具厂提供担保,现在华泰既没有执照,且所提供的成品家具也不符合规定。作为担保人,必须担负起应有的义务。
2 华泰在参展会上所参展的并不是起生产的,所以存在欺骗行为,依据《合同法》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华泰应停止生产家具。甲要求退货取回定金的要求是合理的。
3 《担保法》第89条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此案例中,华泰显然并没有履行规定的要求,因此应当返还定金。并且应该注意到工人俱乐部的责任。
我认为在此案例中,华泰和工人俱乐部共同返还甲的定金。并且交付一定的违约金。已完工的家具华泰只有自己拿到市场上处理。
还要追究华泰的无证经营。对其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做出一定的惩罚而俱乐部也要承担。
某钢厂对一座用于棒材淬火的大型加热炉熄火以进行定期维修。该厂设备维修主管人员于某去炉内预热段察看需要维修的地方。虽有人工光源,但炉内仍十分昏暗,当时还有一位电焊工在烟道附近工作,于某走到电焊工近旁欲等他工作暂停后再继续检查。
就在他转过身来想再看一下该处的炉衬和炉顶的情况时,突然陷入烟道孔,跌入4米深处,致使左脚跟骨折,l-1、l-2脊椎骨断裂。于某被送进医院**,历时半年,后成了跛子。为此,于某对加热炉的设计、加热炉的生产者提出产品责任诉讼,理由为事故是因设计缺陷造成的,因为烟道孔上没有格栅保护,因此要求经济赔偿。
加热炉设计者提出,烟道孔不可能装格栅,因为现代的科学技术水平还不能生产出一种材料,可承受长时期的炉内超高温,并以此为抗辩理由,要求法庭免除其产品责任。
经查,在炉子正常使用下,烟道孔的确是超高温的。
你认为被告能否免责?法律依据何在?
我认为被告不应该免责,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因为烟道孔是超高温的,现代的科技还不能安装格栅。
但是《产品质量法》第26条至第32条,明确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要求,其中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此案例中没有明显的标识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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