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 2020-05-11 10:01:28 阅读 7040

为进一步规范义安公司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望各单位严格遵守。

一、事故分析:

1、下列事故由公司安检科组织分析处理,公司调度室、人力资源部和业务科室参加。

轻伤事故,二级非**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非**事故。

《公司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外的其它非**事故。

2、下列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

重伤事故,一级非**事故。

1~2人死亡事故。

瓦斯煤尘**、燃烧,煤与瓦斯突出,瓦斯严重超限(≥1.5%),矿井火灾,井下突水,冒顶堵人,全矿井停电,压力容器**(以下简称重大非**事故)等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后果严重的其它非**事故。

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综合调度室,综合调度室必须立即按程序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接到事故汇报后,安检科和业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做好记录。

在事故分析前,安检科要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有权向发生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单位及业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现场保护,召集有关人员,提供有关图纸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事故分析查清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三、事故处罚:

1、对造成责任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

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发生一级非**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发生二级非**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

发生1人次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0元。

凡发生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事故。经分析,对负全部事故责任单位,罚款按100%执行;对负主要事故责任单位,罚款按70%执行;对负次要事故责任单位,罚款按30%执行。对双方共同作业地点,经分析一方即使无责任,也视为负次要责任,罚款按20%执行。

凡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100元,对队长、支书各罚款50元。

2、凡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事故(包括主斜坡跑车),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

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500元,对队长、支书各罚款300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各罚款200元,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500元,对事故重要责任人罚款300元。

斜坡跑车造成**事故的,按跑车和人身事故并罚。

3、发生1人死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罚:

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各罚款500元。

对跟班队长、班长以及事故重要责任者,各罚款500元。

对责任人所在队队长、支书各罚款500元,如果一次发生两人死亡事故或一次发生两人以上死亡事故,对发生事故区队的当班副队长加倍处罚,对队长、支书各罚款1000元。

对主要责任人所在队主管部门负责人、安检员、分管副科长、科长以及指定跟班人员各罚款400元,安检科长罚款2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

本系统一年内出现2次死亡事故或一次发生2人死亡事故,对主管部门负责人各罚款800元,对第二次承担责任的分管副科长罚款800元,对安检科当班区域检查员并罚款500元。

如分析后找不到主要责任人,就视跟班班长为主要责任人,如没有跟班班长, 就视跟班队长为主要责任人,如果主要责任人、班长、跟班队长均找不到,就视队长、支书为主要责任人。

四、责任追究。

1、发生1人重伤事故,给予当班班长、跟班队长撤职,队长记过,支部书记党内警告,业务部门主管副科长警告处分。

2、发生2人次重伤事故、重大非**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非**事故,给予当班班长、跟班队长撤职,队长记大过、支部书记党内严重警告,业务部门主管副科长记过,业务部门科长和安检科主管副科长警告处分。

3、发生1人死亡事故或造成矿井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非**事故,给予直接责任队长撤职,党支部书记撤消党内职务,业务部门主管副科长撤职,业务部门科长降级,安检科主管副科长记大过,安检科科长记过处分。

4、当年累计死亡2人次,给予业务部门科长、安检科主管副科长撤职,安检科科长降级处分。

5、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给予直接责任区队队长、党支部书记撤职,业务部门主管副科长、科长、安检科主管副科长、科长撤职。

6、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视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处理。

7、对因迟报、瞒报事故的单位除罚款外,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因迟报、瞒报事故而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事故扩大,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

8、凡因上述事故受处分人员造成的岗位空缺,由公司统一安排,本单位内不得提拔任用。

9、事故责任人员的处分,由事故调查组根据本制度提出建议,提交公司研究决定。

10、对公司处级责任人员的处分,按照《公司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暂行) 规定》由集团公司执行。

五、附则:1、对上级的处理意见和公司处理意见冲突的就重执行,但不重复执行。

2、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参照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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