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设施、设备、货物等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事故责任根据其责任性质和大小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若是人为的安全责任事故,就要追究其事故责任。
第三条安全责任有三重含义:一是使人担当起来的某种职务和职责,二是份内应做之事,三是做不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处罚。
第四条安全责任具体为:一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二是分级责任制,三是岗位责任制,四是技术责任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意义:就是为了让员工更好地履行安全责任,警示思想麻木不仁者,警示安全管理不实者,警示监督检查不力者。
第六条本制度依据***《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交通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技规》、《行规》、《职工岗位责任制》、铁路行业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集团公司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而制定。
第七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按法规、规范、规章制度、职责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分析处理原则。
第八条责任追究应坚持的原则。
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二、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三、事故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四、“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事故分级和分类。
第九条事故分级。
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第七条至第十七条进行分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其中一般事故又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和一般d类事故。
第十条事故分类。
一、火灾事故。
二、**事故。
三、设备事故。
四、货运事故。
五、行车事故。
六、人身事故。
七、路外**事故。
八、其它事故(汽车交通事故、盗抢事故、诈骗事故等)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的处理权限。
一、发生一般d类及其以下事故的并与他段无关 ,由责任段处理,并把处理结果报公司安监室。
二、发生一般d类及其以下事故并与二个及其以上段有关的由公司安监室处理。
三、发生一般c类事故由公司安监室处理,并把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安全领导小组。
四、发生一般b类事故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公司。
五、发生一般a类及其以上事故报告当地安监局和集团公司进行处理,在上级事故处理单位未到来之前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处理,上级事故处理单位到来后及时汇报处理进程和报送相关资料,接受和配合上级事故处理小组的处理。
第三章事故的调进认定和责任界定。
第十二条在处理事故、追究事故责任时,按各级安全责任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职能部门责任者、技术部门责任者、监管部门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
主要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领导责任:公司级领导承担的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段(站、工区、车间、队)级领导承担的领导责任和段级有关管理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职能部门(技术部门、监管部门)责任:对事故发生职能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承担的责任。
技术部门责任:对事故发生技术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的责任。
监管部门责任:对事故发生监管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二、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三、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少事故损失。
四、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第十四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公司领导人的责任,段(站、工区、车间、队)级领导人责任,有关职能部门、技术部门、监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有关职能部门、技术部门、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铁道部、铁路局、集团公司、公司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三、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规则和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四、领导不按期研究安全工作,不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六、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七、设备、设施、工具及备品长期失修、过期未换、带病运行又不采取措施。
八、忽视劳动条件,削弱劳动保护措施,致使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
九、挪用隐患事故资金,影响安全隐患的整改而造成事故以及导致事故损失扩大。
十、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
十。一、重大作业、特殊作业领导干部不到位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
十。二、对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监督不严,致使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没有贯彻落实。
十。三、对有安全隐患不投入资金或挪用隐患治理资金。
第十五条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从重或将事故等级提升一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二、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三、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者。
四、事故发生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同类事故重**生的主要责任者。
五、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严重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六、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险情不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者。
七、明知自己的行为将造成事故、损失和人员**者。
第四章责任分类与追究。
第十六条责任分类。
一、写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追究。
三、行政处罚追究、行政处罚又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四、民事责任追究。
五、刑事责任追究。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好学校各项安全责任,特制定本制度,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责任追究 1 任课教师未及时发现学生缺课,中途离开学校,造成一定后果的。2 各行管干部,因不认真负责,不及时巡查,在工作时间自己主管范围发生人身安全 财产安全事故的。3 任课教师上课期间无故离开课堂,学生无人看管,造成事故。4 门卫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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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九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 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一十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要立即组织开展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