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 2020-05-11 09:32:28 阅读 7410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

四)危险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安全事故肇事施工队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项目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项目部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对项目部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项目部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项目经理召集全体员工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项目部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项目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和施工场地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

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项目部必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报指挥部备案。

第八条、项目部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项目部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指挥部及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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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 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一十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要立即组织开展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