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发布 2020-05-09 20:31:28 阅读 8585

为促进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素质的提高,增强职工的安全法制观念和遵章守纪及自保互保的自觉性,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结合本矿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一、安全奖励。

1、全矿全年实现事故为零目标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按贡献大小由矿上给予奖励。

2、对查处、举报、制止“三违”的有功人员,由安监部门根据情况给予50-200元的奖励,贡献大的给予重奖。

3、对生产上出现的事故险情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调度和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在可能情况下采取措施,积极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避免发生重大损失的,由矿上根据情况给予100元以上的奖励。

4、对在安全技术管理、工序管理上有所发明,有所创新,被采纳使用的人员,由矿上给予200元以上的奖励。

二、安全处罚。

一)、一般规定。

1、井上下所有职工上班时,必须穿好规定的工作服装,违者罚款20元。

2、酒后下井或带烟、火下井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对责任单位工长(班长)、井口检身工各罚款50元。

3、下井必须带矿灯、自救器,违者罚款30元,对不会使用自救器的一次罚款30元。

4、不按规定携带瓦斯报警器的一次罚款20元。

5、不接受安监人员检查的,一次罚款30-100元。辱骂、推拉、殴打安监人员的开除。

6、在岗躺、卧、半躺半坐或离岗位距离偏远影响安全生产时,一次罚责任者20元。在电气设备上爬、坐、靠者,一次罚责任者30元。

7、凡入井者,不知道避灾路线的,每查出一次罚款20元。

8、灯房发昏灯、失爆灯、不完好的自救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每个罚责任者10元,井下擅自打开矿灯者一个罚30元。

9、当班能整改的问题、隐患不及时整改,给予当班工长罚款50元。

10、三违人员必须下岗强制培训。不及时到安监部门报到的,迟一天罚款5元,单位未及时通知安排的,罚接通知人20元,未经允许擅自上岗的,罚三违者及值班队干、工长各30元。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编制 宋春香 2009年 11 月 1 日。审核 党晶 2009年 11 月 1 日。批准 孙国林 2009 年 11 月 1 日。受控状态 受控 非受控。发放编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目的 通过对各部门的月度安全评比及年度考核,强化各部门的内部安全管理,提高整体安全管理绩效,从而真正达到预防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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