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制度

发布 2020-05-09 18:52:28 阅读 7219

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制度。

一、奖励。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给与奖励:

1)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职工300元,副经理400元,经理、书记、安全员500元。做为全年的安全奖(项目部自行解决),机关科室执行该标准。

2)在施工生产中安全意识强,能够及时发现隐患并主动排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经核实)个人,一次性奖励800元。

3)专职安全员在其所在项目部未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可在年满时一次性奖励1000元。

4)获省、市、区安全主管部门、建委安全监察部门、公司年度先进单位、集体、班组和个人荣誉称号的,奖励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如获得多项奖励的,不得重复奖励,只允许最高的一项奖项。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励资金由项目部支付,可摊入成本。

二、处罚。1、公司所属各单位,因安全生产所必须投入的资金不足,致使安全生产得不到落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讨论,给予处罚。

2、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3、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逾期不改的,给予批评教育。

因前两款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讨论,给予处罚。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出警告,并对主管负责人和安全员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1)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行爆破、吊装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其他违规行为。

5、违反安全生产合同管理规定的处罚:

1)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2)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书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停止其承包、分包、出租行为,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

3)将工程分包和将场地、设备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对主管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处100元—1000元的罚款:

1)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向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告知的;

3)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新建储油库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5)施工作业时,无防护措施的;

6)未为操作手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7)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现场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8)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9)特种设备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和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0)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1)安全检查中,打分低于85分(含85分)的。

12)其他违规行为。

7、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给予1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2)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也不及时报告的;

3)发生事故后不保护现场、故意拖延报告或者不报告的;

4)其他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

8、参加作业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等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同时给予100—1000元,经警告不改者,令其离岗的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

2)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的;

3)水上作业不穿救生衣的;

4)用电作业不穿绝缘鞋的;

5)违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规定行为的;

6)其他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

9、如项目部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其严重程度给。

以处罚:1) 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小于5万元(含5万元)的,扣除项目部全体人员半年的安全奖金。对责任人处罚500-1000元,对项目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对安全员处罚200-500元。

2) 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万元低于10万元(含。

10万元)的,扣除项目部全体人员全年的安全奖金。对责任人处罚1000-2000元,对项目负责人处罚1000-2000元,对安全员处罚500-1000元。

3)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依据相关法律。

规定,给以相应处罚,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10、如得到多项惩罚,不得重复惩罚,以惩罚最严重,罚款金额最多为准。

11、对违反本制度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执行。

12、罚款收缴与使用。

1)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应全部上缴公司财务部。

2)对个人的罚款必须由个人支付,不得用**支付。财务部对罚款应设立单独账户。

13、罚款的使用范围:

1)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投入;

2)对安全生产工作有贡献的集体、个人的奖励;

3)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

14、 罚款的支出,由安全部门提出计划和申请,报请主管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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