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制度

发布 2020-05-09 18:51:28 阅读 1662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二、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控制指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按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管理目标要求)。

三、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四、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

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五、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做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六、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资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七、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成本补贴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八、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生的。

九、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1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2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另处罚款100—3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3、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20—200元罚款。

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合格等级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9、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20—200元。

10、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工伤事故。

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事故班组50—500元,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

2、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事故班组3000—5000元,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的10—30%。

3、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事故班组5000—10000元,扣罚事故责任者本人月工资10—30%。

4、 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 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元)。

3、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1)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的罚款。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十、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

故调查者。4、单位发生**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生类似事故。

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事故者。

十。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重庆市广宇建筑加固工程****。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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