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作业

发布 2020-02-28 17:05:28 阅读 6258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经济法实务》

课程作业要求。

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提交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

一. 作业要求。

要求学生独立自主完成题目。

二. 作业内容。

一、简答题:

1. 简述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0分)

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2. 常见的商标侵权形式有哪些?(10分)

答:一、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二、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五、其他行式的商标侵权行为。

3. 什么是担保合同,其效力如何?(20分)

答:担保合同,就是指债权人(担保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担保法律关系而为的法律行为,是担保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民事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

二、论述题(30分):

1.试述公司法对公司投资权和担保权的限制。

答: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是公司一项正常的经营活动,但却是在实践中长期困扰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们的一个问题,由于旧的《公司法》不但有对外投资的限制,而且对于注册酱的要求也相对较高。通常为了使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只有增加母公司的注册资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和经济的发展,也变相地干扰了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一,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再有投资限额的限制,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投资,不受净资产的限制。第二,扩大了投资对象。公司对外投资的对象也从旧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两类主体扩大到企事业。

第三,明确了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公司的对外投资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经营活动,必须有章可循,新公司法将投资问题提升为章程的必备条款,只要涉及投资,无论金额大小、项目大小,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至于决议程序以及生效条件,均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章程作出规定,或另行作出决议。

每四,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决策机构行使不同的决策权限。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对外投资的限额。第五,明确了公司对外投资的有限责任。

公司对其所投资的企业只承担出资部分的有限责任。不得通过合同、协议的安排成为投资标的企业所负债务的连带责任人。

公司法对公司担保权的限制有以下几方面:第一,严格限定了担保的批准机构只能是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可根据公司的性质、规模、资产状况、行业特点、金融环境等内部的和外部的情况,在章程中对不同的批准机构赋予不同的批准权限。

同时,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对外担保的总额限额,以及单笔担保的限额;第二,根据不同的担保对象(被担保人),批准机构和表决程序有所不同:为普通第三者提供的担保,在批准权限上没有特别的限定,既可以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将受到两个层面的限定:

首先,批准机构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其次,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由出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里的关联股东一是指本应参加表决的股东本身就是拟议中的被担保人,自然应当回避;二是指本应参加表决的股东受到拟方中的被担保人(实际控制人)的支配,当然也应当回避。第三,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以资产总额30%为限设定了不同的批准权限。

上市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案例分析题(30分):

董事长王某代表本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请回答:(1)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1)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成立。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从而可能导致不能履行义务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发生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故甲公司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能解除合同,甲公司中止履行后,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并且拒绝提供担保,故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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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务离线作业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经济法实务 课程作业。说明 1 因法律课程的特殊性,故看书的同时必须看指定的法律规定。2 习题答案在课本和指定必看的法律规定中都可以找到。3 如发现错误,请及时联系学院并转任课教师。4 必看法律规定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