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
由现有的行政机关共同执法,同时设立反垄断委员会。
2、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的类型: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介于个人和法人之间的组织。
a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b上述a之外的其他经济组织。
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欺骗**易行为/市场混同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1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2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处。
3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2、主体:①行贿人:经营者。
②**人:3、目的: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4、手段: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5、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回扣。
三)虚假宣传行为。
主体:经营者、广告的制作者、广告的发布者。
3、方式: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
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销售诱导。
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演示、说明、解释。
4、条件:引人误解。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2、主体:商业秘密的获得者(特别注意企业的员工)
3、对象:商业秘密。
①四性: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
②范围: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表现: 非法取得,非法使用。
5、主观:绝大多数是故意,对第三人重大过失也能成立。
五)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低价倾销行为。
2、主体:经营者。
3、表现:低于成本的**销售商品。
4、主观上存在故意,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除外规定:①销售鲜活商品。
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
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含义: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有奖销售行为。
2、主体:经营者。
3、表现:①欺骗性有奖销售。
②有奖推销。
③巨奖销售:5000
4、主观:故意。
七)诋毁商誉行为
主体:同业经营者。
3、方式:①亲自实施。
通过他人或者利用他人实施。
4、表现: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5、客体:同业竞争者的商誉。
6、主观:故意。
3、消法+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三)消费者的消费性质:生活消费。
(四)消费者的消费方式:购买、使用和接受。
1、购买、使用针对的对象是商品
2、接受,单指服务
五)特殊情况下消费者资格的判断。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农民是否是消费者?
消法》t54: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了五种欺诈行为:
1、出卖人未告之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的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
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14条: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
一)人身安全权。
1、生命权。
2、健康权。
3、身体权。
二)财产安全权。
1、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本身或者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
2、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二、知悉真情权。
t8:1、对于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
2、对于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自主选择权。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公平交易权。
t10: 内容包括:
1、质量保障。
2、**合理。
3、计量正确。
、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五、依法求偿权。
一)人身损害赔偿包括:
1、生命健康损害赔偿。
2、人格权受到损害的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包括。
1、赔偿直接损失。
2、赔偿间接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
t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有权要求赔偿的主体:
1、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
2、服务的接受者
3、第三人 :是指除消费者之外的,因为偶然原因而在事故发生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消法》t35: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六、依法结社权。
宪法》t35: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七、接受教育权。
一)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
二)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八、获得尊重权。
一)人格尊严受尊重。
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
九、监督批评权。
1、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3、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经营者的义务。
一、依法定或依约定履行义务
一)法定义务。
二)约定义务。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一)商品和服务质量。
二)服务人员、雇员的服务态度。
三)购物环境及安全措施。
三、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p252
一)一般正常情况下经营者的义务:
1、向消费者说明真实的情况。
2、做出明确的警示。
3、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二)在非正常情况下经营者的义务:
1、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2、告知消费者。
3、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不做虚假宣传的义务 p252
一)提供真实情况。
二)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明确答复询问。
四)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补充)
一)经营者应当标明自己真实的名称和标记
二)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以自己真实的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
六、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七、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注意:1、如果消费者非正常、不合理地使用,则不能要求经营者承担此项义务。
2、消费者对于已知的瑕疵商品不能向经营者主张上述权利。
八、“三包”的义务(补充)
一)《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总所列的商品 :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023年2023年又颁布了:手机三包规定、微型计算机三包规定、家用视听产品三包规定。
1、《产品质量法》t40: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
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消法》t48: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3、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
九、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格式合同:由经营者单方拟订的,消费者并未参加协商的合同。
t6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一)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二)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三)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节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确定。
一、争议的解决途径。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赔偿主体。
1、一般权益损害:
销售者。2、产品缺陷损害:
销售者+生产者。
3、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展览会。
期间,销售者(服务者)
结束,销售者(服务者)+举办者。
5、柜台租赁。
期间,销售者(服务者)②期满,销售者(服务者)+出租者。
6、企业变更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7、营业执照:使用人+持有人。
8、虚假广告。
三、民事责任。
一)侵犯人身权。
1、一般伤害:支付医疗费、**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2、致残:除了支付一般伤害的费用外,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3、致死: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4、侵害人格尊严和侵犯人身自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侵犯财产权。
1、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2、“三包”的民事责任。
国家规定“三包”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三包”的,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大件三包商品,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用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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