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法院或专门机构同意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地**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2)根据法院、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3、对债权人的效力,所有债权视为到期。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中,债权不到清偿期,债务人不负有清偿义务,但破产程序则不然,其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效力,即使在破产开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之债权人也有权申报债权,只是在计算债权额时应扣除期限利息。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没有保持力。
破产程序一经开始,所有权人应服从破产程序而不得接受债务人的个别清偿,否则债权人接受的个别清偿没有保持力。我国现行《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请求以破产程序满足其债权的意思表示,也是没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手段。
4、破产案件受理后法院应做的工作(一)组成合议庭审理破产案件由于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复杂、标的巨大、社会影响大等原因,因此审理破产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通知与公告。
3. 案例分析题(共20分)
甲公司于2023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
1)假设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甲公司于2023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
“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这属于要约。
2)假设3月10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
因为甲公司提出在一周内回复,而乙公司在3月10日回复,根据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这样就不是承诺,合同当然不成立。
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电报后,于3月3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已经将这50吨玉米**卖给了丙公司。则甲公司是否需要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需要承担责任,因为甲公司于2023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
”这一行为是要约,而且是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9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的,要约不能撤消,这就表示甲的要约生效了,题目中乙是在承诺期限内直接去付款提货时(这一行为表示承诺) 而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卖给了丙公司没有遵守要约,所以要承担责任。
4. 案例分析题(共20分)
张某3月17日递交名为“除草剂”的发明申请,随后张某收到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但后经多次试验,发现该技术还存在重大缺陷,于是又递交了一份撤回申请书,专利局准予撤回。10月21日,王某就同一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授予王某专利权。
张某以曾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丧失新颖性为由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试分析下列问题:
1)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其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主要有以下三条客观标准。
1)公开标准公开与否,是区别新旧发明、新旧实用新型,以及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重要根据。所谓公开,主要是指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三种公开的方式,即用上述的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达到为人们所知晓。在实际操作中,审查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往往靠文献检索。
查阅已批准的专利中是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查阅公开发表的文献中是否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2)时间标准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分别独立地创造出来,那么,判别谁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就有一个时间标准问题,这是认定发明或者实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第二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有两种时间标准:一种是发明日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只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发明日之前未被公开(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另一种是申请日标准,凡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
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日时间标准,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地区标准主要指在法定地区内未被人们所公知公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均可被确认为具有新颖性。目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所采用的地区标准,有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本国地区标准和相对世界性地区标准三种。我国专利法在书面公开上采用了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而在使用公开或者其他公开上采取了本国地区标准。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科学研究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我国专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专利法关于丧失新颖性例外的规定是不同的。
我国专利法如上述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在多数国家是不承认的,况且在国内此宽限期也并非是给申请人的一种优先权,因此,为了万无一失,应尽可能在完成发明创造之后,尽早提出专利申请。
2)对张某的无效宣告请求,哪个机关有权受理?该机关会做出何种裁定?为什么?
答: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做出宣告全部无效、宣告部分无效、维持有效三种决定。
对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3)如果张某对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不服,应采取什么救济方式?
答: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做出宣告全部无效、宣告部分无效、维持有效三种决定。
对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5. 案例分析题(共20分)
4月10日,哈尔滨市新华饮料厂“南极”商标许可亚美保健品饮料****使用,未备案。10月10日哈尔滨市新华饮料厂将“南极”转让给兴华饮料食品****并办理手续。后兴华公司发现亚美公司也在使用“南极”商标,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并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所涉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现行法律规定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均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于2023年10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共有两款,即: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正确理解上述规定,显然是正确适用该规定的前提。为叙述清楚,我们做如下设定在未备案商标许可合同为a,许可人为甲,被许可人为乙;在后经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为b,许可人为甲,被许可人是丙。
2)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有效,亚美公司是否有权使用“南极”注册商标?为什么?
答:一、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0年,可以续签。 二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三、《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本案中兴华公司是否取得“南极”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为什么?
答:不能。4)如果本案中的商标许可合同与商标转让合同皆有效,且商标许可使用行为和商标转让行为皆完成了法律规定程序,在后的商标转让行为能否对抗在前的许可使用行为?为什么?
答:注册商标转让方:(甲方) 注册商标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注册商标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1、转让的商标基本信息
1)转让的商标名称: 商标注册号: 类别:
2)商标图样:
2、商品质量的保证
注册商标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在转让商标的同时以及成功转让后,如原消费者或原有经销商及产品**人主动联系受让方有关新产品的开发销售等事宜,转让方不得无故阻拦。转让方应不干涉受让方正常的市场开拓工作。
此转让仅限于商标所有权的转让,并不牵扯任何有关产品配方或技术方面的转让。
3、注册商标转让的性质转让方将该商标的申请权及商标注册成功后的所有权永久转让给受让方。
4、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由受让方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转让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注册商标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甲方无偿将上述所有商标转让给乙方。
6、双方的违约责任转让方在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7、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8、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提交公证机关进行合同公证、国家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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