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

发布 2022-10-21 17:36:28 阅读 5464

答题者:莫逸民。

一、 什么是合同?订立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合同中应具备哪些条款?

答】1.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是,合同与一般的协议有着本质的区别。

1) 合同是由法律承认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签订的,一个当事人不可能形成合同。

2) 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3) 合同是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

4) 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2.订立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主体合格原则

主体合格原则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资格。根据合同法规定,主体合格原则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内容:

1 当事人应具备合法资格。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这些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

2 当事人应根据其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取得合法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等主体,并非可以任意订立合同。它们只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订立合同,即主体的权利能力要合格。

任何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均属于违法而无效。

3 代订合同要合法。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因故不能亲自订立合同时,可以授权下属部门、内部成员、其他社会主体以该自然人、该法人、该社会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

2) 合法原则。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前提条件在于合同要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订立合同应遵循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不仅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各合同条例或实施细则的规定,还要遵守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如**法、产品质量法等等。

2 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引导各利益主体追求的目标。一般而言,法律规定中反映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既能保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又能预防和纠正借实现当事人的权利而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错误倾向。

3)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状态与意思表示的反映。因此,订立合同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包括下列两个方面内容:

1 平等互利。所谓平等互利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都能通过合同的履行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以上压下、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小讹大等行为都属法律禁止之列。

2 协商一致。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充分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方为成立。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法律行为。

只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才能成立。在国家规定的协商范围内,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应就合同的内容充分发表意见,既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

4)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所谓权利义务对等,就是指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取得经济利益的同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都是通过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来实现的,因此,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社会道德在法律上的体现。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履行合同。

3.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合同得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必不可少的内容,是当事人承受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是当事人是否履行合同的检验标准,也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依据。

合同有不同种类,每一类合同的内容不尽相同,其主要条款由具体的合同条例或实施细则规定。就合同的基本要求和共性而言,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下列一些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实际上是指订立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该条款是判断合同当事人是谁、当事人是否合格的依据。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任何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明确的合同,由于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无所指向,因此,该合同既不能成立,也无法履行。合同的标的可分为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1 货物,是指能够被人们独立支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客观存在着的物质实体。如买卖合同中的商品,租赁合同中的房屋等等。需要注意的是,物质能否作为合同的标的,取决于国家的法律规定。

2 劳务,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能力为完成对方交给的任务而实施的服务行为。劳务通常是通过某种物来实现的,这时该物本身不是标的,而是体现于该物上的一定的劳务,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等等。

3 工程项目,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物质条件为对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工程项目最终体现的是一定的物化劳动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标的就属于工程项目的范畴。

3)数量和质量。

作为合同的标的,无论是货物、劳务,还是工程项目都要通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表现出来。标的数量和质量是确定标的的客观标准,也是衡量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4) 价款或者酬金。

价款或者酬金,亦称价金,都是货币的表现形式。价款或者酬金是当事人实现自己经济利益的基本条款,也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众多条款的依据。

5)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其履行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履行条款包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属于合同的基本条款。有关履行的条款,不仅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界限,还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依据。

6)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7) 解决争议的方法。

确定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以何种方式解决可能出现争议的条款。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如果没有选择的,发生争议时,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确认条件有哪些?怎样处理无效合同?

答】1.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按照合同的无效程度,可将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若合同构成全部无效的,即表明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换言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另若合同构成部分无效的,表明的是该合同整体上是有效的,但部分条款是无效的;只要将无效条款修订成合法时,该合同仍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确认合同是否无效,应根据国这的法律规定进行。

1) 主体不合格,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确认合同当事人的主体是否合格,应从下列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资格;二是具体承办者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三是是否超越经营范围。

如果当事人不具有法律资格、不具有行为能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可认定其无效。

2) 无效**,是指当事人或**人违反**法律规定所进行的**行为。由于无效**的后果,往往侵犯了他人或被**人的利益,因此,因无效**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的范畴。

3) 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反映。如果在合同中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该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范畴。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当事人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当事人一方实施了胁迫,迫使对方不得不同意与其订立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订立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等。

4) 内容不合法,内容不合法的合同,自然构成合同的无效。内容不合法的合同,其表现形式一般有: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

3.由于合同的无效和被撤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因此,国家将对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进行处理。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无效合同或者对被撤销合同作出处理。

1) 返还财产。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 赔偿损失。因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赔偿第三人的利益。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 什么是经济仲裁?经济仲裁的原则和制度包括哪些方面?

答】1.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特定的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具约束力裁决的活动。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经济仲裁是指我国对国内经济纠纷和涉外经济纠纷由仲裁机构进行判断和裁决的活动。经济仲裁包括经济合同仲裁、技术合同仲裁、专利纠纷仲裁,商标纠纷仲裁,产权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涉外经济纠纷仲裁等等。

2.经济仲裁的原则有:

1) 裁审自择原则,即遇到合同纠纷发生时,是通过仲裁还是通过司法审判等解决纠纷,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选择。

2) 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机构原则,即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不受行政区划和行政级别的限制。

3) 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仲裁原则,各个仲裁委员会对所受理的合同纠纷依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当事人在仲裁中权利平等原则,不论双方的经济性质如何,隶属关系如何,规模大小,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更不能利用其地位和社会影响凌驾于仲裁庭之上或干扰仲裁庭工作。

5) 回避原则,回避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如果参加仲裁员与该案结果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牵连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更换仲裁员,使其不再参加案件的仲裁活动,仲裁员也可主动要求回避,退出案件的仲裁活动。

6) 仲裁不公开进行原则,仲裁庭在对经济合同案件进行仲裁时,不能在有除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在场时公开进行,也不能将仲裁过程向新闻界公开。

7) 一裁终局原则,仲裁机构对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只进行一次,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再要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不可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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