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作业。
案例分析题需要对要点做出一定的展开论述。
第1章案例1答案要点:
1)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关系中**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人利益的行为,该行为无效,因其属于滥用**权的行为。
2)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赔偿责任。本来甲可以请求丙返还电脑,因电脑已经卖给了丁,故可以要求丙赔偿,乙与丙承担连带责任。
3)丁能取得对台式电脑的所有权,因按《物权法》的规定,丁属于善意取得该台式电脑的所有权并支付了合理的**,而且电脑已经交付丁已经由丁占有。
第2章案例1答案要点:
1)乙、丙的抵押权都成立,但丙的抵押权优先行使,因为虽然甲先将车子抵押给乙,但登记在后;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
2)在甲到期不能还款时,丙不能直接依合同的约定取得抵押车辆的所有权,因抵押权只是一种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依法不能直接对抵押物受让。
第3章案例1答案要点:
1、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只能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订立,出让的必须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而本案中工厂与某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主体不合法;而且,出让的土地是集体土地。
2、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合法。即使是国家出让的土地,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仅为50年。
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工厂要取得土地使用权,应按如如下程序进行: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向某村进行经济补偿征用集体土地,变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然后由工厂申请工业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后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订立土地出让合同,工厂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4章案例1答案要点:
1)信用社可以行使代位权,因华悦公司一直未积极追讨恒升公司所欠货款,属于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信用社的债权,债权人信用社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华悦公司的权利。
2)信用社应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直接代华悦公司向恒升公司追讨货款。
3)信用社行使代位权时,其行使权利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即信用社可以追讨本金和利息,共计53.5万元。
第4章案例2答案要点:
1)某商业银行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曹某和宋某买卖面包车的合同,因为曹某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面包车卖给了宋某,使得曹某的个人财产减少而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从而使得银行的利益受损,故银行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某商业银行不能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卢某的债权,因为银行对曹某的债权也只是一般债权,银行并无抵押权,故无权请求优先受偿。
3)某商业银行如果主张撤销曹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法院应支持,因为曹某放弃继承权,对债权人银行也造成了损害,故银行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4章案例3答案要点:
1、本案借款合同无效。因为,企业之间私自拆借资金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应认定无效。
年4月11日。本来应到11年4月9日结束,因11年4月9日是周六,应顺延到周一,即11年4月11日。
3、无需承担责任,因借款合同无效,所以,担保也无效。
第4章案例4答案要点:
1)对8月2日前的行为,甲公司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的合同经协商一致而变更了;
2)对8月2日后的行为,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不能交货而违约了。(3)如要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总共应赔偿乙公司损失20万元:1、因原定8月2日到达的小麦未能如期运到,乙公司又将被迫停工起码10天,损失利润10万元;2、每吨贵100元,共1000吨,共10万元损失;。
第4章案例5答案要点:
1、有效。百货部经红旗百货公司授权可使用其名义。
2、由红旗百货公司承担,享有。百货部不具独立主体资格,不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由红旗百货公司承担。自提货物之合同履行时间为提取货物之时,本案件货物所有权已转移。卖方已履行合同。
4、属于不当得利,本来应当返还;但是,现在货物已经烧毁,应按价赔偿给卖方。
5、华奥商场之保证责任范围为4辆抵押车之外的债务。清偿债权时应先以4辆抵押车变价清偿,不足时再由华奥商场承担连带责任。
第5章案例1答案要点: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尚未成立,因为,拟定的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办案合同甲公司尚未盖章,故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双方虽已经拟定了合同条款,但合同尚未成立,甲公司要求终止合作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乙工厂造成了损失。
3)乙工厂能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因《合同法》第42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5章案例2答案要点:
1)不成立。畜牧站已经交付了乳牛,合同义务已经完成;本案中仅剩下马某支付货款的金钱债务尚未履行,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是“牛产奶后”,牛是否产奶并非支付的前提条件,所以因不可抗力而牛是不产奶不是不支付货款的理由。所有题,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不能成立。
2)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第5章案例3答案要点:
1)对8月2日前的行为,甲公司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的合同经协商一致而变更了;
2)对8月2日后的行为,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不能交货而违约了。(3)如要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总共应赔偿乙公司损失20万元:1、因原定8月2日到达的小麦未能如期运到,乙公司又将被迫停工起码10天,损失利润10万元;2、每吨贵100元,共1000吨,共10万元损失。
第5章案例4答案要点:
1)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戊公司,不需要征得乙公司的同意。因在甲与乙的债权债务中乙是债务人,债权转让不需要征得债务人同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
2)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需要征得丙的同意。因在甲与丙的债权债务中丙是债权人,债权转让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
3)丁的债权直接向甲公司和分出的新公司庚主张最为有利,因为甲公司和分出的新公司庚要负连带清偿责任。甲与庚达成债务分配的协议对丁没有约束力,因协议的效力一般仅及于协议各方当事人,不能及于协议当事人之外的人。
第5章案例5答案要点:
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因为该广告只是一种希望顾客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的处理,商场甲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因按合同法规定商场甲将化妆品的**标为128元是对标的物的重大误解,故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3)甲丙之间的合同纠纷处理,丙父母可以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退货,因丙是未成年人,其重大民事行为应获得监护人的同意才可为,本案中丙购买电脑的行为并未经监护人同意,故合同因主体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而无效。
第5章案例6答案要点: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虽然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但王某是公司董事长,能代表公司对外做出意思表示,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对乙公司并无约束力,乙公司也无义务查明甲公司内部股东会决议如何约束王某。所以,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机床转让合同有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成立,因为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而有可能影响到自己的债权实现时,即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3、丙公司能留置该机床,因为丙公司因保管合同而占有甲公司的机床,甲公司应当支付保管费用,其不履行支付保管费用的债务,债权人丙即可以留置该机床。
第5章案例7答案要点:
1、被告的行为并没有构成违约,因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并没有成立。有要约,再有承诺,合同才能成立。而本案中,原告发出的订单只是一种要约,被告收到要约后并没有作出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
没有合同,也就无所谓违约。
2、原告起诉的诉讼时效未过,合同纠纷的诉讼生效为2年。
第7章案例1答案要点:
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而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本案中饮料公司有甲、乙、丙、丁、戊5名股东而且有注册资本200万元,不属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公司分立的行为。公司分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由分立后的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连带承担。
3)乙转让出资额时应遵循的规则: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乙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7章案例2答案要点:
王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王某在公司成立2年后,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给予张某和刘某各10%,实际是一种赠与行为,虽然未签订股权转让书面协议,张某和刘某也未向王某支付任何价款,但股权转让的口头协议已经成立,在王某、张某和刘某签字的股东会决议中也写有上述股权转让的内容,说明王某的意思表示真实,工商注册登记亦作了相应的股东变更,更进一步使该股权转让行为正式生效了。所以,王某向法院起诉,提出“张某、刘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具有股东资格,请求确认自己仍享有公司50%的股权”理由不成立。
第7章案例3答案要点:
1)三股东的出资不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纺织公司和百货公司各以货币出资280万元和17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但科技服务公司以其工人的劳务作价50万元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因劳务不能作为出资方式。
2)该公司章程约定的内容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形:章程中约定如某一股东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可以抽回其出资,违反了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的法律规定;章程中约定如某一股东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将出资转让给任何其他人,违反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法律规定。
第7章案例4答案要点:
1)甲、乙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为法律规定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而甲、乙与公司外人员丙合伙开办无线电厂,从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电子公司的产品相同,属于自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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