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019

发布 2023-12-11 08:10:12 阅读 5342

1.目的。为了规范厂内交通运输管理,有效防范交通运输事故发生,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员工、本公司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本规定。

3.职责。3.1 tpm部综合管理负责机动车辆购买及管理,公司办和运输公司负责厂外车辆管理,安全环保部负责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

3.2安全环保部负责企业交通安全的统一管理,组织或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组织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厂内车驾驶员培训;

3.3公司办和运输公司分别负责厂外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培训;

3.4物流部、生产部转序及有厂内机动车的部门负责各自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

3.5所有人员在厂区内行走或工作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主动避让机动车。

4.管理程序。

4.1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

4.1.1所有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4.1.2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比如癫痫、精神病、高血压、动脉硬化、器质性心脏病、两眼矫正视力0.8以下、严重眼疾、色盲等;

3)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实际经验;

4.1.3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空挡溜车、车辆带病行驶、超高、超长、超重行驶;

4.1.4车辆通过道口或拐弯时应显示信号,减速鸣笛,注意观察,以便及时避让;

4.1.5在无交通标记的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应在中间行驶,行人靠右侧通行。机动车辆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慢行;

4.1.6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机动车辆行驶时严禁人员与货物混载;

4.1.7厂内行车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进出公司大门和车间大门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间内行车速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4.1.8驾驶员工作时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

4.1.9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机动车驾驶员应对所驾驶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4.1.10无副驾驶座位的机动车,在作业时禁止携带人员;

4.1.11车辆行驶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4.1.12严禁在道口、车间现场或交叉路口处停车。

4.2 车辆管理。

4.2.1必须购买正规厂家出厂的机动车,机动车出厂资料必须齐全;

4.2.2所有在用的机动车辆技术性能应良好,各部件灵敏可靠,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齐全,并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4.2.3 机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电、漏水、漏气现象;

4.2.4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等功能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4.2.5 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

4.2.6所有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均由西南门通行,并必须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4.2.7厂内机动车只限在厂内行驶,严禁开出厂外;

4.2.8所有机动车必须定期进行年检,厂外车辆由交管部门检验,厂内机动车由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检验,没有经过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车辆不得使用;

4.29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应及时到交通部门或质监部门办理手续。

4.3厂区道路。

4.3.1厂区道路应设立明显的交通指示标志;

4.3.2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树木、绿化设施、架空管道等设施不得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

4.3.3根据实际需要,在厂区内设置限速标志、限高标志和反光镜;

4.3.4厂区道路实施维修、养护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4.3.5车间内绿色通道上不准放置工件,随时保持通道畅通;

4.3.6厂区内的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4.4交通事故处理。

4.4.1在公司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做好保护现场、抢救负伤人员、保护公司财物的同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4.4.2厂区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交通主管部门;

4.4.3对忽视厂内交通安全,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按《安全监察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4.4.4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责任人,按规定追究责任。

5.附则。5.1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5.2本制度自2024年月日起实行,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解释,并进行持续性修改。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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